《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了空前的保护,我以为,相比之下,其政治意义更大于法律意义。 不同部门的法律有相对不同的立法宗旨与指导原则,但不同立法宗旨与指导原则的部门法律必须万流归宗,统一于宪法统一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就是和谐与发展。那么,谁发展?发展谁?与谁和谐?和谐什么?任何孤立地从部门角度来规范的法律,任何片面地从自身利益来强调的法律解读,都将有悖于法的完善,有损于法治建设,有害于社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与平衡的产物,完全的平衡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能的,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在特定时期都会出现利益天平的倾斜,但这种倾斜却必须设计在可调控的幅度内,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否则,一旦因为过于倾向于某一方面,而导致另一方面的激烈对抗,那时,对被倾斜这方的法律保护也必定因为另一方的频繁抵触而最终流于形式。因为,世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必须相辅相成。 由于这种特定的立法背景,法律颁行后,人们对法的遵行会出现三种情形:遵守、违反与规避。出现这样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其中的规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法律是不完善的(也不可能绝对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可能忽略了或者排除了某一些法律需求,如果这种被忽略或被排除的法律需求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原有范围而不至于危及其他主体其他法律需求,那么法律就会暂时维持稳定,一旦这种需求漫延开来,并与其他需求发生激烈冲突,立法者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禁止,要么保护,这时,法的修改就势在必行了。 华为的作法,从法律层面来看,是对法律的成功规避,是完全不违反法律的,但以华为的影响而作出此种举措,联及当前社会上比较普遍的解约潮,就不能不对此举得失及相关立法工作引发深思了。至于说到其法律与经济后果,目前其实很难判断。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华为是出于无奈,也是自我拯救与凤凰涅磐。 以个人的眼光来看,作为华为的员工,我相信拥护多于反对;而作为社会公众,无需多言,从网上相关人士所写的针对此次辞职风波的解析文章后面不绝于耳的批评、辱骂,明显是指责多于认可,讨伐多于同情。 然而只有从社会与国家的高度来看,华为的做法,的确是不可思议,我想肯定是出乎立法者的意料,不管是高兴还是不满,乐观之,有学者认为华为法律规避其实为制度的创新开辟了一条新路;不满之,华为这种声势浩大的集体“请辞”,赶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即进行,无论华为管理者如何辩解,都无法摆脱对新法的抵触之嫌,然而华为又毕竟没有采取那种更极端的关门破产的方式,相反,从给辞职人员的高额补偿(当然,如果对比其员工股票可能也并不一定很“高”了)以及承诺全部重新竞聘上岗这点上说,相比社会上其他一些企业,凭心而论,华为的作法确实显得更为“人道”,因为,太多的悲剧已经昭示,在劳资对奕的无数实例中,劳动者多数是被强行或变相强行地清除掉了,如果华为也这样做,谁能保证他一定不会收到同样的功效呢? 这样,由华为辞职风波所引发的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就有了新的焦点,华为用高额的补偿完成了一次老员工的调整,也同时不得不引起法律人的思考,在全民高呼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有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实现劳资关系新的和谐与发展,而不仅仅是将眼光盯在劳与资这简单的劳资关系两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微调上? 事实上,华为辞职风波与当前较为普遍的解约潮,已经用另一种方式向立法者表达了更多的立法意愿。如果,华为有更好的能为国家认可或者干脆就是国家所规定或鼓励的员工考核制度,如果,国家有更好的解决剩余劳动力与特殊群体的渠道与制度,华为们又会怎样呢? 优胜劣汰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这正与盈利直至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必然内涵一样。利润最大化也必然要求企业在开源节流两方面都要精打细算,人力成本是企业最大的成本之一,雇用最优秀的员工,对在职员工进行最大限度的激励,对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部分员工进行淘汰,这都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但反观我们的劳动考核法律制度,目前除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这样一部适用于国营企业的行政法规之外,更新更高层面的劳动考核制度是空白的。保护劳动者并不等于保护劳动者的全部,包括生老病死包括好逸恶劳个别地甚至是阳奉阴违的怠工与破坏(当然,企业在这些不良劳资关系中应更多地检讨自己),自然,是否好坏,如何认定好坏,认定好坏之后对分流人员的后续问题如何处理,并不能完全由企业说了算,国家法律制度的作用就在于统一这种考核与奖惩的最低标准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将原本属于企业内部操作的考核奖惩标准强行公开化,同时做好充分的与企业分流的对接工作,对企业是监督与爱护,对员工也是督促与安抚。这,或许才是华为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仍然要面对的问题所必然要求的解决之道。 另一方面,我们总在说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没错,但这并不必然要求企业去雇用更多的企业经营所不需要的员工,作为企业,它完全可以将雇用这一类员工所直接支付的费用与因为雇用不适合的员工所产生的间接的损失(效率的/质量的)节约下来,用于经营开发用于雇用更优秀的员工,然后,国家可以也应该将企业所应承担的劳动保障方面社会责任物化货币化,将征收来的财与物专款(物)专用,发展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为幼退病残等有特别需要的公民提供真正满足他们需要的社会公益服务,为社会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形式与机会。如果政府真正足额征收了这笔费用并将其公开透明并且高质量地运用到社会保障事业上去了,我想这完全是一个国家/社会/企业/公民多赢的好事。一言以概之,国家政府,企业单位,公民个人,各行其道,各尽其职,都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与轨道行事,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效能。 所以我觉得,一场华为辞职风波并不能证明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是失败的,而只是折射出中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整体上的滞后和政府公益管理与服务意识的僵化,以及劳动法制建设中部分制度尤其是考核机制的社会化公开化方面存在较大漏洞。倘不能从这个角度去反思,去盘点中国法律制度,而仍然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员工喊累就塞两片糖,企业叫苦就喂多点奶,我们的劳动用工制度将永远走不出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野蛮与血腥,我们的企业也将始终徘徊在东方家族与小作坊阶段的裙带与扭曲中,而我国的经济建设也必然止步于拿来主义与世界工场的附庸阶段! 这,绝不是华为人的初衷,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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