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原载于《劳动保护》2016年6月号,因版面所限,原文有所删改。用人单位注销,五级、六级职业病工伤患者的伤残津贴怎么算、谁来付?这一问题此前并未见成熟的处理办法。本案当事人向所在单位要求一次性支付至其退休之时的伤残津贴时,经办人员非常意外和不满,认为单位都正常注销了,怎么可能还要养你到退休呢?但本案终审判决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单位注销并不当然免除其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的后续保障义务。应该说,这是一次值得点赞的裁判,尽管字面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针对此一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但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原理、立法宗旨等出发,对五、六级职业病工伤患者伤残津贴的持续支付义务划定为用人单位,完全符合相关立法精神。甚至,我们可以进而思考得更深远些:劳动者患者职业病,一至四级伤残患者可由社保基金提供后续保障,五六级伤残患者则由用人单位提供后续保障(伤残津贴),七级以下的伤残患者谁来负责呢?可惜,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对七级以下职业病患者的后续所需持续保障几乎为零,这实在是一大不合理的制度硬伤。因为,对绝大多数职业病而言,现有医疗水平尚缺乏有效的根治技术,而职业病对患者的伤害尤其是运用原有劳动技能重新就业的伤害却不分等级轻重,一样是剥夺得干干净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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