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乃人为病,职业病乃社会病。职业病的防治,离不开有责任重民生的国家。职业病的维权,离不开能自觉有意识的法治公民。
职业病的产生,总是与用人单位或疏忽或放任的职业安全防护举措息息相关。然而,职业病的防护与保障,却一定少不了公众防护意识与维权行动的存在。 何谓公民?具有一国国籍,享受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者即可谓之公民。但这样的公民,只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或者说形式意义上的公民。 真正的公民,需要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也包括义务意识。 而强健的公民,则更需要有对于法治与民权的或朴素或理性的主动感知和实践,需要有对于自身全能的认知,更需要有对于同类坚定的关爱与竭力的帮助。 公民社会可谓现时热闹的名词,我未曾了解过这概念的权威定义,但按我的理解,公民社会可能是同语重复,所谓公民即社会,社会即公民,所谓有健全的公民即有健全的社会,反之亦然。 职业病的防治,关系着千千万万社会大众,包括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也包括劳动者身后的万万千千的家人、亲友。而另一方面,职业病的防治,也或远或近地关联着公务者、研究者、关注者,这个过程中,人们所能看到的,就不仅仅是作为特定身份的职务行为,也一定能看到脱去公装的社会成员之言行举止。 劳动者与企业主(或者是投资人)、生产管理者作为职业最相关群体,其对职业病防治自然有着最切身的感知,无论盈亏利害,主动被动,有意无意,其都有对于职业危害的或冷或热的看待。劳资(也包括资方附属的管理者)双方对于职业危害有着天然的对立,但在特定制度规约中,二者毕竟还有着尽管脆弱但终究还是存在的协作。职业病害的存在,固然对于劳动者是极重大且难于回避的,而其对于企业成本的不合理的增加,作为有些眼见的企业主和管理者,总还会尽量去冲减,——我无意在此宣扬不可捉摸的人性,个体道德总会千差万别,但资本化的资方人员,确实无法从根本上完全靠自律来推动职业防护的改善。 此时,公民意识,无论对于权利与还是基于义务,会让劳资双方全面考量其职业安全防护行为,事实上也确实需要国家与社会在培育、强化公民法治意识、文明意识上不遗余力。(2013/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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