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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治观察之十六:职业病与信息公开

2013-8-20 17:31|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576| 评论: 0

摘要: 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是国家信息公开,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运作,除去国家安全的保障,均应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及时向公众开放。其实,不单是国家信息,举凡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公权力的运用和社会性事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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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是国家信息公开,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运作,除去国家安全的保障,均应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及时向公众开放。其实,不单是国家信息,举凡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公权力的运用和社会性事务的管理,都需要在阳光下进行。公开,乃是国家机关及一切社会组织树立威信与美誉的根本前提。
       职业病防治作为兼涉国家公权运用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类综合性活动,其中当然少不了信息公开,少不了社会公众对公权运行的知情与监督。
       职业病预防,包括建设项目的评估与审批,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活动贯穿始终。公众会关心,建设项目上马是否经过了科学论证和审核,项目对当地环境有无危害,劳动者及其亲友也会担忧,生产经营环节是否有足够的劳动防护,出了职业危害有无相应的救助渠道,监管部门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监管。这一个关心与担忧的化解,就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审批、监管的具体行政信息,而这些信息公开得越及时和越透明,公众的安全感才会越强足。反之,信息蒙蔽,招致的必然是利益相关群体的不满和抗议,仅有口头的表白与解释是不够的,具体的行政依据与过程信息,才是消解公众误解与担忧的关键。至于是主动公开,还是依据公众的申请公开,则只是公开的启动方式有异,而公开的表现则并无二致。
       职业病诊治过程,虽然按现有法律规定,乃是实行专业诊治机构的具体操作。但谁都知道,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乃至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虽然离不开医学与相关领域专家的专业活动,但在这些活动的背后,也同样离不开行政职能机关的魅影。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专业,是否纯粹,与这两项诊断鉴定活动从而也就是两家机构的独立于行政干预密切相关。而无论是纯粹的专业诊断鉴定,还是行政主导下的专家评估,其结论均直接关系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而且尤其对职业病患者影响甚巨。在未有司法救济之前,这些诊断鉴定活动中所产生的活动信息就应当适时公开,以保证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也有助于确保诊断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与公信力。
       具体而言,在目前的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涉及公众较多关心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的检查、管理信息。譬如卫生部门对于工作环境的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信息、分析报告等,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着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防护是否足够,是否违法的评估。现实中环境检测报告要么是检测活动缺失,要么是检测活动不合理,比如检测时间的选择,并未安排在职业危害因素正常排放时间,比如检测地点的选择,并未安排在职业活动集中地中心区域,比如检测环境有意事先进行“修饰”,总之是不能客观反映正常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情况,而这样的环境检测报告一经形成并被提交,其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就必然会产生强力干扰,导致不符合患者实际病情的诊断鉴定结论作出。
       再一类则是诊断鉴定部门的诊断鉴定信息。这方面的信息公开异议最大,但需求也最强烈。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既非独立模式,又还实行终局鉴定,司法审查不能介入,而诊断鉴定的相关信息又严密封锁,即便利益相关人反复申请,也未必能看得到诊断鉴定的关键信息,比如诊断所依据的送诊材料,比如诊断鉴定的推理分析过程,比如诊断标准和依据。一些诊断鉴定人员往往以其活动无法律依据而拒绝公开,殊不知,诊断鉴定原本就只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活动,技术分析所仰赖的只是客观的待鉴材料、精准的科学分析,过程中何尝有半点见不得光的非技术因素呢?拒绝公开特别是拒绝公开基础材料信处及推理分析过程、鉴定依据,除了表明诊断鉴定活动本身的非正常,看不出还有何站得住脚的抗辩理由。以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镉中毒女工程师王凤平为例,其在内地诊断、鉴定,全部分析报告不过一张A4纸,字数充其量不过两千余,反观台湾专家的诊断报告,洋洋洒洒上万字,不仅详细列明患者和用人单位的全方位信息,也将其推理过程全部录出,个中引用到的理论依据、诊断与否的各种可能性均详尽列出,这样的诊断报告,不要说诊断专家,即使常人,稍懂些医学知识,即可初略看出诊断结论的可信与否,倘要有疑义,也一定知道疑点在哪、是否可推翻。这样的诊断报告,至少其诊断是清晰的,结论对错,一望可知,你要不满,也知道从何着手。敢于把诊断全过程照实呈现,这样的诊断报告,见证的既是专业水平,更是诊断者的光明磊落。
何况,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是司法裁判,也不是仲裁裁决,其所解决的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是否诊断,如何诊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即使顾及到诊断鉴定的某种不确定性,事实上也只需要将专家们面商、评议过程隐藏,而其他信息,则完全可以公开,也应当如实公开,如此,方能确保当事人利益,也才能确立诊断鉴定结论的权威。(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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