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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治观察之十三:职业病诊断救济,路在何方

2013-8-20 17:2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154|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人维权难,有目共睹,而职业病人维权难,首先就在诊断难。诊断不上职业病,患者要维权那就是一句空话。 但职业病诊断难,难不在技术,或者主要不是难在技术。难在哪?难在制度设计,难在诊断模式。而职业病诊 ...

职业病人维权难,有目共睹,而职业病人维权难,首先就在诊断难。诊断不上职业病,患者要维权那就是一句空话。
    但职业病诊断难,难不在技术,或者主要不是难在技术。难在哪?难在制度设计,难在诊断模式。而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模式之制度之实施,概而言之,怎一个“乱”字了得!
    职业病诊断鉴定之乱,首先是诊断鉴定的准行政化,诊断鉴定并不完全独立,诊断鉴定甚至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技术问题,而是夹杂着太多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一个患者出现了,症状如何?生理指标如何?职业相关如何?职业病诊断,其实按一个普通执业医师的正常“望闻问切”,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医疗技术辅助下,原本不可能难得连医生都不敢下结论。但就因为不是医学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到后来连专门看病的医生也不敢下医学结论,或者干脆给出违背医学常识的诊断结论。这种乱象,又岂是医学发展或者医术医德所能解决。而由此造成的障碍,又岂是患者轻易能逾越?难!
   职业病诊断鉴定之乱,用人单位功不可没。在那些诊断不上职业病的案例中,除去可能的确属非职业病患者,对于症状与职业相关二因素确凿的患者,一个极易影响诊断结论的因素就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诊断材料,特别是环境检测材料,往往是事后才作出的,那时候稍稍活络些的企业都早已将原来的工作环境整改得堂堂正正了,还有更省事的,就在检测过程中或者熄掉机器关停车间,或者撤走致病化学品,或者选择浓度更低的上风口,总之,要想临时改变检测的目标环境,没有第三方监督的检测实在太容易做到了,——这样的结局就是几乎所有的事后检测基本上都能合格,而以此为依据,如何判断患病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环境?如何叫诊断机构作出客观的诊断结论?又如何叫患者去推翻这种“合格”的检测和“合法”的诊断结论呢?太难!
   职业病诊断鉴定之乱,与诊断鉴定自身的原因也分不开。患者拿到的诊断鉴定报告,短短一页纸,长不过千字,诊断鉴定究竟依据了哪些事实、哪些材料、哪些规范和哪些理论素材,一概不知,诊断上了,稀里糊涂,算患者“好运”,诊断不上,不明就里,想投诉也无门。
 与此同时,诊断鉴定又是近乎黑箱操作,过程不公开,诊断信息即使书面申请也难于充分获悉,专家的选择患者通常也无法决定,何况,在现有模式下,就算患者勉强抓阄挑出了一位诊断专家,估计也难于改变既定的诊断套路和最终的诊断结论。再要患者来推翻这样的诊断结论,岂止是难!
   职业病诊断鉴定之乱,最后表现为鉴定结论的终局定性,这一终局结论下来,基本上就很难再次启动诊断鉴定程序,使得患者根本无从救济。纵使患者发现再多疑点,也纵使患者病症严重到快要死去,甚至有一大堆良心专家私下里断定非职业病莫属,和从其他渠道(比如境外)取得确诊职业病的分析报告,想要推翻原鉴定结论,获得一纸职业病确诊报告,也几乎是不可能!
   此可谓,职业病诊断鉴定,怎一个乱字了得,职业病诊断救济,又怎一个难字得了!
   而探究乱象难局之成因,也许千条万条,但归结起来只有一条:观念与制度。职业病诊断乃职业病防治制度之一环,职业病防治制度的立制宗旨为何?曰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从而促进经济建设稳妥高效发展。保障乃是第一位的。然则,防治制度的全部程序设计就都应当围绕此宗旨展开,方便患者诊断,方便患者获得保障,并且尽可能充分地落实这种保障,而不是恰恰与此相反,便利了用人单位,为难了弱势患者。
   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之乱,理论途径有很多,实现起来却似乎无解,至少短期来看是这样。不是因为技术,也不是因为条件,更不是因为素质,障碍只有一个:观念!
   破解职业病诊断鉴定之乱之难,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彻底改变现在的这种行政附属式的诊断鉴定模式,让职业病诊断完全回归医学,断了行政、社会的干扰,让技术的问题技术来处理,而法律的问题留给司法来裁断。难吗?其实并不,至少在技术层面,此种模式完全可行。
   建立职业病诊断资质准入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只需在资质标准和检测资质程序上做好预定功课,严格统一的资质考核考试会公正地遴选符合标准的专业人士;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做出了成功的探索;
   建立开放式职业病诊断制度。放开职业病诊断职能,诊断资质由法律法规预定,凡取得诊断资质的人员即可独立进行诊断,且诊断只需依据患者病理表征及患者单方提供的职业相关材料,同时对用人单位设定职业相关材料的疑点利益归于劳动者的严格举证责任,诊断人员即可单纯以医学技术、医学思维作出独立判断;
   建立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司法审查制度。职业病诊断既是单纯的医学诊断,则其对于致病单位的归责,就仅仅起到医学证明的作用,而最终的法律归责,当属司法权限而应由法院裁断。好比交通事故的处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只是法院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法院最终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独立的责任认定。
   最重要的,是建立职业病特别救助基金。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即可自动享受基金保障。有此基金,职业病诊断的独立实施才有基础。
   职业病诊断的放开、独立、回归医学、司法审查,最后是特别基金的特别保障,有此诸项,职业病诊断就不可能再乱,而救济之道再难也只是技术和操作层面的难,而非制度设计的根本障碍。(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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