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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权利的基本保障

2013-8-22 16:4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84| 评论: 0

摘要: 【深圳本地宝网友提问】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可是最近公司领导说公司需要正规化,让我把以前的合同补签,但是多处问题: 1.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写的,和我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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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地宝网友提问】
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可是最近公司领导说公司需要正规化,让我把以前的合同补签,但是多处问题:
    1.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写的,和我实际工资收入差距太大。
    2.公司还要求我们签订一份附加协议,该协议一切以公司利益为主,来推托一切责任。对员工无一点好处。
    3.我从进厂到现在没有买过社保,该如何解决?
    4.公司现在要为我们买保险,可是只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来买。
    以上四点问题,请各位前辈指导:
【深圳管铁流律师解答】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接受咨询及举办劳动法讲座时,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是劳动者咨询最多的问题。现在,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已不常见,但虽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却往往以种种形式合法而与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不符的条款充塞于劳动合同中,比如这位网友提到的以最低工资作为标准工资即是常见情形。面对这种情形,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利的基本保障。权利需要依靠自己争取得来。劳动者要想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就得依法争取。而通过努力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就劳资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并签订一份合法有效且充分反映自己权益需求的劳动合同,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保障。尽管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供过于求阶段,导致劳动关系在建立阶段即处于资强劳弱的失衡境地,但劳动者应懂得即使再弱势,对于主要的、基本的权利还是应当努力争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公平,任何违法和显失公平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或者可被有权机关撤销的,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协迫对方接受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所载条款与其实际要求不符,完全可以也应当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交涉、沟通,通过平等合理地要求与用人单位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比如这位网友所提及的工资标准问题,如果他的实际工资收入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而且这个差额部分在扣除了加班工资后仍要高于最低工资,那么,这部分差额究竟是何名目就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会以“基本工资”、“合同工资”、“底薪”等形式来确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以此工资额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因此,这个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数额就非常关键,它直接关系到日后劳动者的加班费、假期工资、经济补偿等权利。如果这个“工资”约定过低(用人单位通常都会直接套用最低工资额),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完全有可能低于其实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从而导致加班变成“加了白加”、“不如不加”甚至极端情形下的“无偿加班”现象。因此,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调整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
其实,不止是工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及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劳动者都可以也应当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每一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务求做到清楚、明确地理解合同条款,如果与自己的要求有差距,也应即时指出来,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的要求,则劳动者要么拒签劳动合同,要么经过权衡后接受合同约定的条件。
上述网友所提问题中,包括按最低工资确定本人合同标准工资和缴交社会保险、签订附加协议等,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和办理社会保险,所签劳动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比如约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则仅从形式上来看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显然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都存在不合理甚至严重损害其权益的可能,此时,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就只有劳动者自己来争取了,而这种争取,最重要也是最有效地莫过于在签订劳动合同(也包括用人单位准备与劳动者签订的其他协议)之时即与用人单位展开充分地沟通、交涉、协商,直至合同内容基本符合己方要求。
至于这位网友所提到的单位未为其办社保的问题,如果此情形延续至争议之日,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反映并要求单位承担未办社保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可以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经济补偿金。顺便指出,如果仅公因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则此时员工方不能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而只能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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