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主体变化: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二、工伤认定情形有增加:
1、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限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醉酒或者吸毒致伤残死亡者; 三、工伤认定程序进一步精简:
1、一般认定期限为60日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3、有其他行政或诉讼事由发生的,上述工伤认定时限将中止 四、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均改由社保基金支付;
五、对社会保险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六、工伤保险待遇有所提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较原标准提高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较原标准提高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较原标准提高1个月本人工资; 2、五至十级工伤员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与认定结果不服的,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八、提高了违法成本:
1、加重了对骗保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原骗取金额1-3倍提高为2-5倍。 2、对应保而未保者,将由社保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如不协助社保部门调查的,社保部门可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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