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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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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15: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有朋友咨询这个问题。
比较典型的一种是:超过一年前工作期间中暑晕倒,此后相继导致多脏器衰竭,请问现在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类似的咨询还有:从原国企煤矿病退已超过20年,肺部病变加剧,还能申请职业病诊断吗?
深圳管铁流律师认为:
申请工伤认定会有一年期限限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不依法申报的,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中暑至今已超过一年,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恐无法成功。
但,中暑实际上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录之一,因此,如果能够确定患者多脏器衰竭系由中暑导致,可以考虑申请职业病诊断。
顺便要说的是,职业病诊断并不受时间限制,《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就此作出任何期限设定。理论上,只要患者能确定特定的劳动关系,能提供初步的职业危害接触证据,并且所患疾病属于国家职业病名录,则无论患者与原接害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时间有多长,患者均可就所患疾病申请职业病诊断。
某些地方(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出台规定,明确劳动者离开原接害单位超过两年再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不予认定工伤。此类规定显然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冲突,审判实务中,亦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相关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该类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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