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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仕成诉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晋级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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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2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尘肺患者蒋仕成2004年2月1日入职深圳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配料、打粉开机等工作,因肺部病变老蒋于2009年12月1日离岗检查,被安排休息,2010年3月24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同年8月30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尘肺二期,同年10月8日被深圳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29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四级,有一般医疗依赖,同年12月13日老蒋被迫与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当月29日办理工伤赔偿。老蒋离岗前月平均工资为2860元,但单位仅按1170元/月给老蒋发放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资,且仅按1000元/月工资标准为老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因双方对职业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老蒋提请劳动仲裁,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四级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及民事赔偿。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被法院认定无效,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老蒋的民事赔偿请求最终并未获得司法支持。
        2013年1月2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老蒋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结果为三级伤残。病情加重,老蒋再次就职业病晋级待遇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晋级待遇,并再次以其三级伤残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结果,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老蒋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支持老蒋的工伤晋级待遇差额,对民事赔偿部分,则仅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其他民事赔偿请求均未支持。
       本案二审定于2014年1月21日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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