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2日,河南籍女工李桃丽在悦斯莱特灯饰照明(河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突发脊髓炎,此后长期瘫痪,2007年8月6日,公司瞒着李桃丽与其父签署一份“私了”的《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被终结,李桃丽之病也被视为与工作无关。因考虑到自己工作期间长期接触多种有毒有害化学品,2011年,李桃丽曾寻求职业病诊断,但一次诊断与两次鉴定的结果均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相关案情详见:河南少女疑患职业病老父欲卖肾救女 http://zybls.com/portal.php?mod=view&aid=161)。
李桃丽于2013年6月6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与其父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各项人身损害赔偿94万余元。
2013年10月23日,原告方收到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父签订的“私了”《协议书》无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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