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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老王是一家机械加工公司的职工,5年多前被单位招聘为电焊工,老王的劳动合同是2014年11月25日到期。2014年1月初,公司通知老王因电焊业务少,将于2014年3月底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接到公司同通知前老王一直感觉不舒服,希望公司能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查出问题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不同意,称2013年5月老王已经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职工体检,没有查出患有职业病,现在还不到一年,无须再做。
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本案中,用人单位所说的2013年5月的职业健康检查属于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该检查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老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老王可以至相关劳动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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