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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小,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少是企业的免责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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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5: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黄某某为某医院放射科医生,工作长达20年,现在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瘤。现在在职业病诊断阶段中,鉴定机构一再要求黄某某提供其“工作量”和“放射接触量”相关证明,否则作出不能诊断上职业病的结论。

问:“工作量”“放射接触量”是决定黄某某能否诊断上职业病的决定性因素吗?该证明应由谁提供?工作量小、接触量小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

答: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者有职业损害事实”与“工作环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才是决定能否诊断上职业病的决定性因素,至于“工作量”“放射接触量”在所不问。

针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等证明材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其未提供,则应承担不利责任。

“工作量小”“接触量小”不能否认其与劳动者患病的因果关系,故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就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同样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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