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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陈群香 于 2015-1-14 10:53 编辑
#职业病法律维权与建设#
问:患职业病后工资没能与同事的工资同步上涨,可以主张该部分差额吗?
答:薪酬制度虽属用人单位用工权,但“同工同酬”乃法定基本原则(基本权利)。
即使尚未见职业病患者成功主张“同步上涨”之第二代、先例,但既为劳动者基本权利,当可大胆主张。
毕竟,如果未患职业病,工资与同事工资“同步上涨”根本不是问题,现在“未涨却落”,显然是对职业病患者的又一伤害。
职业伤害、报酬下降,这双重伤害总不能让患者同时遭受。
工伤保险所补偿的绝不是劳动能力的全部应有损失,而只是基本水平的托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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