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律师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527|回复: 11

重大案件公告:李桃丽案

[复制链接]

82

主题

39

回帖

1124

积分

主持人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24
QQ
发表于 2013-10-24 14: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7月12日,河南籍女工李桃丽在悦斯莱特灯饰照明(河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突发脊髓炎,此后长期瘫痪,2007年8月6日,公司瞒着李桃丽与其父签署一份“私了”的《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被终结,李桃丽之病也被视为与工作无关。因考虑到自己工作期间长期接触多种有毒有害化学品,2011年,李桃丽曾寻求职业病诊断,但一次诊断与两次鉴定的结果均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相关案情详见:河南少女疑患职业病老父欲卖肾救女 http://zybls.com/portal.php?mod=view&aid=161)。
       李桃丽于2013年6月6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与其父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各项人身损害赔偿94万余元。
       2013年10月23日,原告方收到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父签订的“私了”《协议书》无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2

主题

39

回帖

1124

积分

主持人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24
QQ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5 10: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诊断不上,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是一个事关患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问题。以李桃丽的情况,既无先天遗传病史,入职前也一直健康,工作期间又接触大量有毒有害化学品,工作一年多后发病,种种事实表明,李桃丽的因病致瘫,责任人最大的可能只能是其用人单位。《环境保护法》并未排除对企业内环境的适用,同为环境,企业职工更比社会公众易受污染之害,却如何反不能享受《环境保护法》之保护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4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49
发表于 2013-10-25 18: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诊断不上,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取决于企业有无过错。企业有过错却不赔偿,违反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4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49
发表于 2013-10-25 18: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元芳 于 2013-10-26 16:15 编辑

河南籍女工李桃丽案,法院避开了告知义务,但是这个案子中告知义务真的到位吗?
另外,法院本身是基于劳动保护充分,做出的,但是,现实世界的情况,未必和法律认可情况一致,法律事实未必就真的反映了客观事实,这方面政府是有责任,立法者有责任,也是社会的问题,大家都有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4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49
发表于 2013-10-25 18: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管律师在这方面的贡献和努力,应该提出表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4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49
发表于 2013-10-25 19: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元芳 于 2013-10-25 19:16 编辑

《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但是,在劳动保护充分的情况下,法律可能规避了该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2

主题

39

回帖

1124

积分

主持人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24
QQ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7 13: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元芳关注!过错问题当然不能忽视。但职业病情形下,企业的过错绝不仅仅是没有事先告知。严格地说,有职业病的存在,即表明企业在防护方面存在疏漏,而任何这类疏漏,其实都是可以避免或者将危害降至安全界限内的。所以,所谓过错,不过是法律人为设定的一条线,并且这条线会因时而调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4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49
发表于 2013-10-28 16: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李桃丽的情况,既无先天遗传病史,入职前也一直健康,工作期间又接触大量有毒有害化学品,工作一年多后发病,种种事实表明,李桃丽的因病致瘫,责任人最大的可能只能是其用人单位。
-----------------------------------------
为了让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一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我国对职业病的定义,即无法排除职业危害,只是减少,再采用过时的90年代以前的必然因果关系,并假想天衣无缝的劳动保护是不公平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4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49
发表于 2013-10-28 16: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防治法36条中“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3-10-29 13:07:58
现在企业和法制分道而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职业病法律

GMT+8, 2025-8-30 17:4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