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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与工资能否并存

2015-4-9 16:35|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391| 评论: 0

摘要: 伤残津贴与工资能否并存 案情介绍:李阿姨是深圳龙岗某家私厂的一名员工,2004年10月入职。李阿姨从事裁皮工作,工作中长期接触大量粉尘、油漆等危害物质。2009年9月李阿姨身体不适就医,后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性白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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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与工资能否并存

案情介绍:李阿姨是深圳龙岗某家私厂的一名员工,200410月入职。李阿姨从事裁皮工作,工作中长期接触大量粉尘、油漆等危害物质。20099月李阿姨身体不适就医,后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20106月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后面被深圳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被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在李阿姨住院治疗期间(201212月至20147月),公司一直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李阿姨公司。

李阿姨就相关赔偿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201411月委托管铁流职业病律师团队代理其与公司的职业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该案一审判决已出,正准备上诉中。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也提起了反诉,其反诉请求:李阿姨须退还其201212月至20147月期间的工资。

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阿姨的请求。但同时也判决李阿姨向公司返还201212月至20147月的工资。

李阿姨在与我们交流过程中,甚是不能理解法官为何会这样判!发放的工资岂有退回之理!

本案中,李阿姨到底该不该退还这期间的工资呢?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呢?

李阿姨因公司的过错罹患上职业病,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阿姨都在求医治疗,根据李阿姨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推出20126月至20147月为李阿姨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两年。由此可见,公司应当支付李阿姨此段时间的工资。简言之,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支付患职业病职工工资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履行该义务。

本案中,公司和一审法院一致认为该期间的工资应由社保部门以伤残津贴的方式支付。即他们认为伤残津贴与工资不能并存。再次我们先了解下和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补偿。从该项定义来看,伤残津贴是国家给予工伤职工的一项待遇补偿,具有补偿性质。而公司向李阿姨支付工资是其一项义务,若直接将国家给予李阿姨的待遇补偿代替公司的义务,那对李阿姨来说是不公平,对公司来说是“沾了国家的光”。故为了公平起见,公司应当支付李阿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即伤残津贴与工资可以并存。

从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认定伤残津贴与工资可以同时并存。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观点,若读者有不同观点,欢迎留下您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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