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铁流律师按:严格来说,曾证保的遭遇并非法律制度的障碍(至少肯定不是职业病保障法律制度的障碍,毕竟,再完善的法律,倘没有忠诚于法律的人来执行也是枉然,所谓“徒法不能自行”),而基本上可以说是实施中的非正常人为干扰因素所致。因为,无论是按照后来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按照此前的相关工伤职业病制度,在曾证保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完全是合法有效的,而福州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却无视最基本的职业病工伤认定规则,转而认定福清市劳动局没有去履行完全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调查职能,却又不敢认定福清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违反程序,仅以莫须有的“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本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责任强推给劳动局,从而导致劳动局在事实上根本无法再行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职业病患者独自饮恨,虽“有幸”拿到了职业病诊断结论——就这一点来说,曾证保比张海超要“幸运”——但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实现最重要的目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曾证保虽然不过小学三年级文化,却在多年的维权自救中愈战愈勇愈战愈智,并且还热心地帮助和他一样面临种种维权困境的职业病友。仅管目前本案还卡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六七年了堂堂省高院在受理再审申请后既不支持也不否定,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吊着,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正义最终必会到来!】
作者:曾证保 日期:2011-12-15 [导读]我记不清楚有多少次拿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来到法院找经办法官。但是法官真的是太有才了竟然是如此巧妙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只能证明曾证保患尘肺病的损害结果事实。对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福清市劳动局在调查笔录中就有曾证保也曾在石粉厂工作过的记录,福清市劳动局未作进一步调查即作出工伤认定,仅以‘损害结果事实’和‘劳动关系事实’为据而未对‘损害原因事实’履行全面调查取证职责就将造成曾证保患职业病的所有责任全部科以闽宏纸业公司承担”。法院这种谬论咋一看还以为法官分析的条条是理,当你对照法律条文之后就会发现这事不对呀!法官显然是在忽悠、欺骗老百姓不熟悉法律。 如今很多农民工不幸患尘肺病,在地方政府保护下,企业无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法院不顾国家法律枉法判案,造成越来越多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只能在痛苦中等待死亡。其典型案例就有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因为无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情况下无奈“开胸验肺”。如果没有媒体帮助他,就算张海超能顺利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想维权也是很困难。与其同样的典型案例还有福建省农民工曾证保:依法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在地方政府“关心”下,法院任意曲解、枉法撤销《工伤认定书》造成曾证保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在合法有效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的“职业病病人保障”却得不到保障。 法院、福建省劳动厅,如此巧妙审理工伤 本人曾证保:1997年在福建省福清市闽宏纸业公司(原国营企业)从事搬运石粉工作。2001年1月感到身体不适,经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二期尘肺病,依法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福建省尘肺证》。事后在地方政府“关心”下,闽宏纸业公司、福清市经贸委、福清市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求推卸“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责任。其理由是:“首先用工证明是在被骗的情况下开出,曾证保不是我公司的职工。其次我公司不存在可能导致患尘肺病的工作环境,2001年11月《福清市卫生监测报告书》可以证明我公司石粉、粉尘浓度没有超标.....等等”作为借口,因闽宏纸业公司举证不能,所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这才不予受理。 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在我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快两年福清市劳动局这时候才肯作出《工伤认定书》。闽宏纸业公司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竟然是如此巧妙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只能证明曾证保患尘肺病的损害结果事实。对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福清市劳动局在调查笔录中就有曾证保也曾在石粉厂工作过的记录,福清市劳动局未作进一步调查即作出工伤认定,仅以‘损害结果事实’和‘劳动关系事实’为据而未对‘损害原因事实’履行全面调查取证职责,就将造成曾证保患职业病的所有责任全部科以闽宏纸业公司承担,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工伤认定书》,我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无结果)。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为了再一次协助福清市劳动局对曾证保进行工伤确认,再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书》。这一次闽宏纸业公司改向福建省劳动厅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劳动厅就以:“劳动局作出的工伤确认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撤销《工伤认定书》”。我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福州市中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判决再一次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同样也是无结果)。 申 诉 的 理 由
我记不清楚有多少次拿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来到法院找经办法官。但是法官真的是太有才了竟然是如此巧妙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只能证明曾证保患尘肺病的损害结果事实。对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福清市劳动局在调查笔录中就有曾证保也曾在石粉厂工作过的记录,福清市劳动局未作进一步调查即作出工伤认定,仅以‘损害结果事实’和‘劳动关系事实’为据而未对‘损害原因事实’履行全面调查取证职责就将造成曾证保患职业病的所有责任全部科以闽宏纸业公司承担”。法院这种谬论咋一看还以为法官分析的条条是理,当你对照法律条文之后就会发现这事不对呀!法官显然是在忽悠、欺骗老百姓不熟悉法律。
难道说这些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水准的法官与同样是具有专业本职工作知识水准的福建省劳动厅会全然不清楚(显然是在装睡不可能说不知道)这:首先是“职业病诊断”这个问题:不管曾证保有多少个用人单位、也不论曾证保是因为“石粉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是“闽宏纸业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造成曾证保患尘肺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之规定,这些问题应当要由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来依法进行全面调查清楚。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除了要确认曾证保患有尘肺病以外;并且还要针对曾证保的职业史、既往史;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三项法定要件进行全面调查清楚之后,这样才能依法确认是哪一个用人单位应当要对曾证保患尘肺病负责,要不然后面法律规定的“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这个问题应该要去找谁来负责承担曾证保的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呢? 其次是“职业病病人保障”这个问题: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除了证明曾证保患尘肺病以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然也是作为曾证保治疗和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凭证。 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本职工作的法律依据: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我认为这个法律条文就是明确规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要求、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这五项至关重要资料:<一>、“职业史、既往史”显然这是针对:曾证保的职业史、既往史进行调查。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然这是针对:曾证保患尘肺病的损害结果事实进行确认,因为这两项资料足以证明曾证保在闽宏纸业公司工作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三>、“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显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因为这两项资料足以证明闽宏纸业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真实危害状况。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五):“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我认为这个法律条文就是明确规范: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当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与鉴定时所需要的资料而参照执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就更加明确了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是《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时除了要确认曾证保患有尘肺病以外;并且还要针对曾证保的职业史、既往史;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三项法定要件进行全面调查清楚之后,这样才能依法确认是哪一个用人单位应当要对曾证保患尘肺病负责。 福清市劳动局本职工作的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我认为这个法律条文就是明确规范福清市劳动局:劳动者患职业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因为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除了要确认曾证保患有尘肺病的事实以外;并且还要针对曾证保的职业史、既往史;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三项法定要件进行全面调查清楚之后,这样才能依法确认是哪一个用人单位应当要对曾证保患尘肺病负责。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我认为这个法律条文就是明确规范福清市劳动局: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这是因为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不论是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是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时,除了要确认曾证保患有尘肺病的事实以外;并且还要针对曾证保的职业史、既往史;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三项法定要件进行全面调查清楚之后,这样才能依法确认是哪一个用人单位应当要对曾证保患尘肺病负责。 综上陈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之规定,闽宏纸业公司、福清市经贸委、福清市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求推卸“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责任,因闽宏纸业公司举证不能,所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这才不予受理,接下来、闽宏纸业公司竟然将福清市劳动局告上法庭。然而法官就全然不顾曾证保是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且还是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先后两次是如此巧妙撤销“工伤”来替闽宏纸业公司规避“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责任。试问法院:如果都这样,今后还有哪个傻瓜的用人单位愿意再去按照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要求、如实提供那五项至关重要的资料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呢?只要将劳动局告上法庭就可以了,一切都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去替用人单位举证,那《职业病防治法》不就成为一纸法律空文? 福清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唱双簧忽悠老百姓
2004年我无奈向福建省卫生厅投诉说: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颁发给我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福建省尘肺证》是作为什么用途的?闽宏纸业公司至今都没有安排我治疗,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闽宏纸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在省卫生厅监督下福清市卫生局只好对闽宏纸业公司进行10万元行政处罚,闽宏纸业公司不服,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福清市卫生局没有提前7天以书面(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闽宏纸业公司听证为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这个案件我如果再去上诉已经是没有意义了,于是我多次强烈要求福清市卫生局应当重新对闽宏纸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无果的情况下,我再次来到福建省卫生厅请求监督,2006年福清市卫生局再次对闽宏纸业公司10万元行政处罚,闽宏纸业公司又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福清市卫生局故意不出庭参加诉讼,让法院有充分的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已至此,我算是明白了不论是福清市卫生局再做多少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徒劳的,闽宏纸业公司、福清市卫生局、福清市法院是在唱双簧忽悠欺骗老百姓。
福清市政府领导“关心”部门踢皮球
我无奈拿着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防治法》一直向各级有关部门申诉,2007年10月福清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找我说:“现在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但你必需要与闽宏纸业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来保证今后不再到处上访”。《协议书》明确约定参照“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由闽宏纸业公司负责为我办理、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的全部费用。事后,当我来到劳动部门下属的:福清市社保公司,工作人员却拿出一份《福清市政府会议纪要》指着说:“这上面规定你只能享受药品,不能享受其他的待遇”,我辩解说:“这份《福清市政府会议纪要》我没有参加、也不肯给我这份会议纪要,怎么就强加在我的头上?再说《协议书》明确约定是参照‘工伤保险’享受待遇,闽宏纸业公司也为我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的全部费用,而我却不能享受待遇,那参加这些保险是作什么用途的?是福清市政府又在忽悠百姓?” 我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再次来到福建省高院查询申诉案件进展情况,经办法官不但不纠正法院枉法判案,而且还说:“不论法院以前是怎么判,你和闽宏纸业公司已经签协议了,这个案件也就全部结案了,你应当要去找闽宏纸业公司解决问题”。我找闽宏纸业公司,他说:“法院都已经撤销‘工伤’, 你患尘肺病不是我公司给你造成的,我公司只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给你参加、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的全部保险,你应当要去找社保公司解决问题”。我找社保公司,工作人员拿出《福清市政府会议纪要》来作挡箭牌。我不知道《职业病防治法》到底保护谁?我依法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这本该要由闽宏纸业公司来承担“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关心”下,经过法院先后两次如此巧妙撤销“工伤”之后,闽宏纸业公司就这样换成了“人道主义”给我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而我就只能享受药品却不能享受其他待遇,针对这种状况除了无奈之外还能找谁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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