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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零智商之辩之七:庭审之争》

2013-12-19 01:3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179| 评论: 0

摘要: 七、庭审之争 12月18日。 早上四点多钟又醒了。很无奈。天太冷。想着起太早反会影响一天的精力,便硬着头皮继续睡,反复折腾了估计有一个多小时,勉强睡着,再睁开眼,看看时间,六点五十了。起。晨炼。 连续多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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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智商之辩——深圳富士康工伤员工张廷振案代理追踪
、庭审之争
       12月18日。
       早上四点多钟又醒了。很无奈。天太冷。想着起太早反会影响一天的精力,便硬着头皮继续睡,反复折腾了估计有一个多小时,勉强睡着,再睁开眼,看看时间,六点五十了。起。晨炼。
       连续多日的阴雨天气终于转好,而气温似乎陡降许多,算得上今年入冬以来最冷的一天。出门时,一眼可见东边天幕露出了难得一见的亮丽金光。空气干冽,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早晨。
       早上七点五十动身,先驱车去布吉接实习律师小虎。一路塞车,八点五十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间还早,中院门口先后碰到几位工友和一些劳工NGO的朋友,他们很早就赶来法院,想通过旁听这种方式表达对本案的关注和对张廷振家人的支持。
       九点开始进入法院,老张因为还要等一些闻讯而来的媒体朋友,九点二十分才进入法院。
       本案二审在中院第二十审判庭举行,九点半开庭,九点二十分陆续入庭,除了工友、民间机构和媒体朋友,公司方面今天也来了好几位人员。而主审法官进入法庭后,瞅见旁听席上老早就满满登登的,气氛明显紧张,虽然九点半已过了好几分钟,主审法官并没有急着宣布开庭,而是接连打电话催促法警到庭。很快,有四五位法警进来,男女都有,进来后,先招呼坐在第一排的旁听人员让位。
       书记员美女本来很早就到庭了,现在又跑出法庭,再回来时,手里拿了张文件,站着,念开了法庭注意事项。
       首先是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我注意到,被上诉人出庭人之一是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笔录中的一位当事者,这样的身份很有意思,既是以实习律师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又是以公司方成员身份接受法院的调查询问,而其所作陈述与另两位公司的真正员工的陈述明显相左。
       随后,主审法官询问了双方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意向。终于宣布开庭。
       法官先询问上诉人最近又补交了一份上诉状,是否有复印件提供给公司方。本来,一审代理律师刘洋曾替老张准备了一份上诉状,后来谭冬梅律师介入二审后,在刘律师的上诉状基础上重新准备了一份上诉状,并将该上诉状正式提交启动二审程序。但老张也许觉得刘律师的上诉状在用语上更对胃口,便执意将这份上诉状在上周又提交到中院。可能当时没有注意,只是提交了一份文本。
       老张于是从随身携带的环保袋中找出另一份刘律师的上诉状文本,交给了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接着问:上诉人对两份上诉状还有无补充意见?
       我稍稍犹豫,还是决定将昨天的思考第一时间陈述给法庭。于是说,我需要补充。不想这一补充就是二十分钟。
       我首先强调了类似本案,要想准确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充分考量到四个基本原则,第一是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除劳动者本人外,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作出表态,其次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要优先于书面证据,劳动合同当然最重要,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首先考虑事实证据,第三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形成的证据应优先于此后形成的证据,毕竟当事人本人已丧失行为能力,第四是劳动争议中劳资双方的举证能力并不平等,因此应注意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补充的第二个方面是强调了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用人单位掌握证据时的推定不利责任之规定。
       补充意见的第三、四个方面则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的证据所可能形成的证明力进行了对比分析,结论是,现有证据事实有多达九个方面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被上诉人的证据均为涉案工伤发生后形成的证据,且因种种瑕疵根本不能证明其未与上诉建立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随后答辩,其当庭提交有答辩状,理由很简洁,照样是坚持上诉人与惠州富士康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无义务也没有必要来证明其未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接着分为六个问题逐个展开事实调查。
       先是劳动合同问题。法官分别向双方核实劳动合同是否有原件,上诉人明确重申,一审中没有见到合同原件,也不承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我对这个问题特别不满。我说,一审庭审笔录明明记载着原告方不予确认合同真实性,判决书却悍然写上“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这简直是挑战法律人的法律意识底线,睁着眼睛说瞎话,并且将一份没有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当成了本案定案的最关键证据,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对方回应:我们在一审中已提交了劳动合同原件,并不象上诉人陈述的那样,并且双方确实都已确认了这份劳动合同……
       话音未落,老张高声打断,直指对方人员骂开了:你们不能昧着良心说瞎话嘛……
       主审法官赶紧制止,但老张的激愤很难平息,继续指责对方。法警也冲上庭来制止。
       我和谭律师分别坐在老张两边,也不断安抚他。
       主审法官稍后向被上诉人发问:一审庭审笔录有记载:审判员问被告是否有劳动合同原件?被告方回答:没有提供。你们怎么解释?
       对方再次强调确实是有劳动合同原件,只不过原件在惠州基准公司,他们开庭时没有提供。
       主审法官于是询问对方能否提供原件?对方表示庭后落实,主审法官问上诉人是否同意对方庭后提供劳动合同原件,老张抢答:同意!我理解他是反复看过那份合同上的张廷振笔迹,与真实的张廷振签名差别非常大,他一直坚信这东西假的真不了,也就不怕做笔迹鉴定。
       随后主审法官就张廷振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发问。因开庭前与谭律师沟通好,我主要论述法律意见,她主要负责证据阐述。所以后面围绕证据展开的调查大多由她来回应,包括社保缴费记录、法院调查笔录等。谭律师对案卷还是作了详尽的研究,对主审法官所提的几乎每个问题,她都能紧扣证据本身即时回应。可惜书记员嫌她地方口音重,多次打断她的发言,多少影响到她的发挥。
       而几乎随着主审法官就每一项证据展开调查,老张都会对被上诉人方面的陈述气愤难耐而忍不住当庭斥责,当对方直言公司方面对张廷振工伤一直都尽全力照顾时,老张拍案而起,破口大骂,称对方作为代理人完全不顾事实,儿子住院以来,拖欠费用是经常的事,最近一段时间根本就没有支付,哪怕是当地街道办负责人出面担保都兑现不了……场面异常尴尬,我和谭律师赶忙拉老张,但哪里拉得下他,所有的法警都冲上来,高声喝斥要求老张遵守法庭秩序,否则将让他离场。
       主审法官早胀红了脸,但还是极为克制,一再严厉要求老张控制情绪。
       再后来,老张虽然控制了许多,基本没有直接与对方争执,但发言却明显主动了许多,有时甚至根本不顾两位代理人的协调,抢着发言。这样的局面,也许至少是给了在庭人员一个印象,作为当事人的父亲,老张受了太多的委曲,但有时候,也难免会打乱了代理人的一些战术安排。
       不过,转念一想,本案的基本事实包括相关证据都一目了然,以基本的法律标准来评判,根本不难判定孰是孰非,当事人毕竟不是专业律师,象老张这样,儿子出事后两年来,他逼着自己看了大量的劳动法律师书籍,相关专业知识他也掌握了不少,他从有限的法律知识看待案件,往往更容易执着于一些基本的信息,此时再硬要他循着某种判断规则去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他自然就没有了这种耐性。也许,从他口中流露出来的一些不免情绪性的表达,反倒让专业回归常理,让公正贴近现实,而不至于再怯生生地缺乏捅破某种窗糊纸的勇气和直白。
       自然,专业的法律技能仍然需要及时就位。
       主审法官询问之后,我要求向对方发问。
       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张廷振发生工伤事故当时及此后,在场的四位人员究竟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对方说是富士康总部事业群卫生部的。
       我要求对方再次明确。
       对方修改,说在处理张廷振工伤事故过程中,这四位人员当时是承担总部卫生部的相关职能。
       我再次要求对方明确这四人的隶属用人单位。对方仍然没有正面明确。
       老张又抢话了,直陈这四人都是被上诉人的员工,有哪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我无奈。谭律师欲打断老张:别急着发言,调查正在对我方有利……
       我赶紧再提出下一个问题:塑应中心究竟属于哪一个法人单位?
       对方说:不属于任何一个法人单位。
       我说:那塑应中心也肯定不属于惠州基准公司?
       对方明确:是的。
       这次是谭律师和老张一齐来指出对方的矛盾,并且在谭律师制止老张发言时,老张兀自要求先发言。
       谭律师从劳动合同上指出对方所述不实。
       我说,被上诉人提供的三份费用支付单上明确记载塑应中心是隶属于惠州基准公司的,而张廷振的工资单上先后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单位名称:富士康科技集团,基准惠州公司事业群,基准惠州公司,而所有工资单上的员工所属“部门”却都写着“塑应中心”,也就是说这个塑应中心是同时隶属于这三个不同的单位的,这里出现了不少于五个方面的矛盾,塑应中心到底是个什么怪物呢?恐怕对方现在自己也无法自圆其说了。真实的和惟一能合理解释的答案只有一个,塑应中心就属于被上诉人,这一点,与一审调查笔录中金、刘二人的陈述才是完全相符的。
       原本还针对对方员工工号、事业群设置、人力资源性质等好几个方面设计了一些问题,但老张越到后面发言越主动,很多信息都直接经由他的陈述而呈现在法庭上,倘使换一种方式,由对方自己讲出来,极有可能会在当庭的陈述中露出更多马脚,这样才更有利于我方。
       最后阶段,对方发言反复指责老张一直以来在威胁出庭人员和公司派来与其接洽的人员,导致事情难以顺利解决,并称老张开价太高。老张自然怒不可遏,愤激中多次重复指出公司方的种种不地道不诚信和不仁义,诸如合同造假、逼迫签字、拖延付费等等。
       我其实早已对对方的一些表述不满,碍于老张的激烈情绪,恐再来指责对方会更加刺激到双方。耐着性子听完对方的最后陈述,不等主审法官宣布闭庭,我赶紧示意要求回应。
       我明确说对对方刚才的表述无法理解和接受。有关张廷振赔偿问题,不需对方担心,我敢说即使张廷振是与惠州富士康建立劳动关系,他也根本不必担心他的工伤赔偿标准,因为,依据工伤保险制度,张廷振是在深圳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地区就高补偿的原则,最终其享受的工伤赔偿也一定会是按深圳标准补齐。所以,双方的争议现在根本就不是工伤赔偿的标准孰高孰低的问题,是什么?是前提问题,是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是一个事关劳动者基本权利乃至做人尊严的问题:我明明是在深圳富士康工作,怎么劳动关系就成了和惠州富士康呢?这劳动关系难道是你用人单位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吗?张廷振从应聘入职,到所从事的实际工作内容、服务场所,到发生工伤后接受的救治,无一不是与被上诉人发生关系,而与惠州基准八杆子打不着边。这样一种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视而不见,对方至今还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还在矢口否认,试问:究竟还要怎样的证据和规则,才能让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一个仅凭基本常识就完全可判断的事实,变成司法确认的事实呢?还有没有这样的可能?!张廷振案的意义,早已不是确定一种工伤赔偿金额的标准问题,张廷振家属的坚持,也决不是为了一个虽然完全合理但却被某些人视为漫天要价的赔偿数额,而是为他儿子,也为所有可能面临相同遭遇的广大工友,讨回一个公道!
       二审开庭,从九点半到十二点十分。原以为一小时足矣,很多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法官通常给不了半小时的时间,但是今天,主审法官还是给足了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言的机会,据说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并不是深圳中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六庭法官,而是因为种种原因接受本案的该院行政庭法官,之前我曾经反复犹豫过要不要以此为由申请回避,最后是老张担心回避会导致开庭日期大大推后而作罢。但以今天的开庭来看,至少在庭审控制上来看,和主审法官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把握来看(比如劳动合同原件是否提交问题),今天这位主审法官是尽职履责了。
       我甚至想,如果本案完全交由这样一位法官审理并且他能将今天庭审的公正坚持到底,我相信,以本案现有事实证据,他是不难作出客观的判决的。
       不过,闭庭后的闲聊中,我们开玩笑说原来还打算让您回避的,好在没这么做,主审法官一瞪眼,你申请了才好呢,你以为谁愿意审这个案子啊……(2013/12/19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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