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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劳动者也能有自己的法律风控?

2013-8-22 18:08|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940| 评论: 0

摘要: 今天接待四位当事人,三位是因为劳动争议,其中两人则是因为职业病赔偿纠纷。一位是上世纪的尘肺病人老吴,十年前,老吴所在的宝石加工厂因爆发数十人集体尘肺,工厂急着搬迁,病人上访,最终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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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待四位当事人,三位是因为劳动争议,其中两人则是因为职业病赔偿纠纷。
一位是上世纪的尘肺病人老吴,十年前,老吴所在的宝石加工厂因爆发数十人集体尘肺,工厂急着搬迁,病人上访,最终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工厂与病人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老吴尘肺贰期,一次性赔偿十万元,无论今后病情是否加重晋级乃至死亡,均不得再向工厂主张任何赔偿。协议落款处调解人是当地司法局长,但签字身份则为“公职律师”,单位大印是当地法援处,见证方则是街道法律服务所。这样的协议当时每个患者都签了,老吴说,不签也没法,工厂等着搬了,政府再一施压,不签更没着落。但十年来,当年的病友同事病情都在持续加重,估计应该是至少到尘肺叁期了,那十万的赔偿款,早就花得一干二净。因此,老吴等人一直对那份协议耿耿于怀,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另一位职业病人同样是尘肺,壹期。西安小伙小丽取了个女孩名,人也腼腆。小丽两年前发病,不断请假断续治疗,拖了一年多,最后是诊断为尘肺,工资却被一降再降,公司是坚持只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其病期待遇,诊断为尘肺后也只是按最低工资来支付,既不安排具体工作又要求每天考勤打卡圈在厂区,而工厂其实一直都在忙着往外地搬迁。今年初厂长更是当面告知小丽,厂里不准备要他了,赶紧走人。小丽气不过,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和工伤待遇、民事赔偿。庭审中厂方矢口否认有辞退小丽,于是裁决基本全部驳回小丽诉求。小丽傻眼了,纠结着如何继续。我建议他别急着就解除劳动关系索赔,厂方既然不承认辞退他,那就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起码社保、后续治疗有保障。接下去的起诉,就只针对本人工资项来诉求归真。临走,小丽还在犹豫其劳动关系是解除好还是维持好,我说除非你的病不发展了,除非你有更好得多的去处,不然,维持会更好。
接待的间隙,我又赶着准备广州振动病患者的仲裁申请材料。这一次委托的共有八位振动病患者,其中有一家兄弟老二、老三和老五三个,最严重的是老三,六级伤残基本上是振动病中最重的一等了。老三是兄弟仨中最晚入职的,伤害却最重,现如今双手已几乎不能抓握,而且常年疼痛异常。但就是这样的伤病,两年前最初竟然没能诊断上职业病,好不容易反反复复地诊断上了,单位说要给他们调整岗位,但工资待遇几何只字不提,老三自然不同意这样的调岗,照常打卡,没有安排就照常回宿舍休息。结果,去年初,单位通知辞退老三等五位患者,理由竟然是他们旷工。老三不服,仲裁、一审、二审,要求非法解雇的赔偿,但最后都败诉。而在此之前,老三因为诊断前有很长一段时间请了很多病假,不能正常出勤,工资自然一降再降,老三不满,仲裁、一审,要求按生病前正常上班时的工资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结果也是败诉。但老三居然没去上诉。这样两个案件下来,老三的患病前本人工资额就被基本锁定为远低于正常工资的不足三千,低了将近一半。而现在因为单位自称面临着无法经营、解散,对所有患病职工拟一次性解决。老三想和其他病友一齐走法律途径,但一则工资基数低了,二则劳动关系被解除而且是被定性为旷工辞退,三则除了振动病,因为工作中还大量接触粉尘、噪音和苯等化学品,老三还需要继续作其他职业病检查诊断,而且其中苯中毒已有了可疑性结论,现在想要一起来解决后续一次性待遇,如何着手,实在有些犯难。
三位劳动者所遭遇的困境,在懂法律的旁人看来,其实并非至难,早一步防范,后面的维权就能轻省很多。譬如老吴,当初无论如何不能签了那份“死协议”,否则,今天要再来推翻,谈何容易,(法外因素的干扰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窘境)。三期尘肺而且还在继续恶化,十万赔偿,岂非杯水车薪?小丽的问题,倘不及早提醒,冒冒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而且单位已明确表示并未辞退,此时再要执拗于解约、索赔,最终极可能是赔偿不成连补偿也拿不到了;而老三的遭遇则更可惜,患病前工资额的争讼,一审后断不可放弃,上诉了至少还给自己留了条后路,不上诉想要推翻那生效的一审判决可谓至难,而这个问题不在先解决,后面的所有赔偿都无法最优化。
于是又想到上周末和一位从事公益维权服务的朋友争论公民代理的事儿。朋友坚持认为,国家禁止公民代理没道理,律师服务质量跟不上,公民代理又走不通,弱势劳动者想要维权就太难了。我不同意他的意见,虽然我也知道一些公民代理在帮助劳工维权时做了出色的工作,但个别人的善行,左右不了群体,反之亦然,律师中同样不乏在劳动维权方面做得好的,而律师在劳动维权方面的社会形象却至今不高,朋友的反应就是例证。但就群体和制度而言,不去加强律师建设,不去发展政府法律援助,而放开公民代理,并非上策。即如朋友所言,有着严格管控的律师尚不能保证服务质量,毫无监管的公民代理又如何保证呢?服务质量尚可迁就,收费乱象甚至出卖当事人利益就更难把关。是人就会出差,缺乏监督,律师可能犯罪,而公民代理,没有理由具有天然的更高的自律。朋友不满。虽未继续争论,事后想来,还是感觉在公民代理这个问题上,律师最好是不要发声反对,因为一开口,就难免有背书和自说自话的嫌疑。孰是孰非,现实应该会对争议做出评判。
而在问题的另一面,在法律维权的最初阶段,在启动仲裁与诉讼程序之前,公益法律服务的民间机构和公益人士其实大有可为。现如今市面上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控制的理论与组织风起云涌,其专业化日臻精进,有没有可能为劳动者提供这样的法律风险控制、预防性的专业服务呢?其实,两相对比,为劳方的法律风控服务肯定要简易,毕竟有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实体宗旨与关键证据资方举证的程序保障,劳方所需要的法律风控,其实很多时候只是进行基础性的提示与预防即可,而其需求面可谓庞大。当然,在盈利性上,为劳方的法律风控服务与为资方的法律风控服务远不能相提并论。但在社会价值方面,劳方法律风控可谓至巨,而其所需成本与资质则相对宽松,前景广阔。而且,完全可以通过模式设计,让律师深度参与到其中,提供专业的资源协助。这样,将法律服务的前端放开,后端收束,在仲裁诉讼的程序中提高专业限制,其导向是让劳方维权宽进严出,使其在争议酝酿中就能提前做好防范、搜集证据。
这里,当然还有劳动权保障的程序设计弊端。冗长的程序,与并不独立的一裁两审,让广大劳动者耗尽心力,胜负难料,即使胜诉,执行依然坎坷。
于是想起香港的劳资审裁模式,小额裁审,简易快捷,执业律师不得参与,类似职工盟这样的社会机构经审核始有专门为劳方提供代理服务的资质,而资方则只能自行解决法律问题,这样的模式,既摒弃了程序过多带来的维权成本过高,也排除了律师的参与可能产生的专业滥用。自然,审裁机构的公正乃是维系小额审裁的基石。(2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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