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职业病律师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79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餐饮酒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复制链接]

82

主题

121

帖子

1124

积分

主持人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24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0:5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庭通告


双方当事人:余某某、房某某 vs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深圳市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不服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类案件)
案号:(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00502号
开庭时间:2014年10月24日,上午9点30分
开庭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庭

案情简介
余某某之子(余某江)系第三人公司员工,2014年1月22日晚,第三人公司组织在坪山新区海悦酒店2楼海星房举行年终晚宴。当天20:00时许,余某江在晚宴期间突感不适,于是到海星房门口的沙发上休息,期间公司另一员工张某某询问过余某江身体状况,余某江当时反映身体发冷。张某某遂将外套披在余某江身上,而后张某某返回海星房继续参加公司的抽奖活动。几分钟后,其他员工发现余某江状况不对向公司反映,公司马上送余某江至坪山新区人民法院抢救,抢救无效于当晚22:30死亡,死亡原因经医院诊断为酒后呕吐物堵塞器官导致窒息但具体原因待查。事故发生后,原告余某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深人社认字(坪)[2014]第650275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子余某江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十条规定,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原告认为其子余某江在公司组织酒店年终晚宴及抽奖活动意外死亡是因工作原因参加活动而死亡的,应属于工伤。而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敷衍了事,未具体回应第三人请求工伤认定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且被告在认定过程中态度极为不认真,甚至将第三人的公司地址都弄错,对余某江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更是没有回应。故原告余某某不服该认定书,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撤销深人社认字(坪)[2014]第650275001号《工伤认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江死亡为工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深付法行初字第76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令依法撤销深人社认字(坪)[2014]第650275001号《工伤认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江死亡为工伤。
管铁流、刘潇虎律师会为上诉人出庭代理,两位律师会就“醉酒”和“喝酒意外死亡”的区别等各方面来分析辩论,力争将余某江意外死亡认定为工伤。
欢迎感兴趣的各界人士前往旁听。

附: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1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微信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

帖子

8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8
沙发
发表于 2015-1-19 13:58:47 | 只看该作者
因公喝酒,当然算工伤。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滑动验证: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验证码 换一个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职业病法律    

GMT+8, 2025-8-31 00:14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