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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白血病患者易业挺诉广东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违法降低患病后工资待遇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9:00在该院开庭。
长期以来,职业病患者维权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一个非常普遍而又极易侵犯到患者报酬权的现象,就是劳动者从发病开始到最终诊断为职业病,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以种种方式阻挠、拖延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因为患病而难以正常出勤,以往主要靠加班工资及与出勤挂钩的多种津贴而维持的相对高的劳动报酬,便会迅速而大幅度降低,有些患者患病后的工资甚至不足患病前工资的三分之一。而一旦面临核算工伤待遇,患者患病前的平均工资基数也往往会因为患病出勤减少导致工资相应降低很多,也就必然会导致患者最终的工伤待遇损失很多。这,对于广大职业病患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易业挺的遭遇即是此类不公中的典型一例。
易业挺自2005年6月发病,因为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诊断资料,反复多次地拖延甚至阻挠申请诊断,据易业挺说,最终还是因为他无意中搜集到公司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礼的材料,而多次向上反映,才终于被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得以于2007年7月被诊断为职业病。生病前易业挺的工资每月可达四千左右,但最后经一审法院确认的患病前工资仅为1400余元,二审虽有所调整,也仅为1700余元,与生病前工资相去甚远。原因就在于,法院计算易业挺患病前月平均工资,是以易业挺被诊断为职业病的2007年7月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易业挺自2005年8月后即长期住院治疗,基本没有正常出勤,工资也早下降。
因此,易业挺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计算其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应当以其首次发病并导致其不能正常出勤的时间,即2005年8月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易业挺的主张,最终得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该院并于2011年10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易业挺此案,极具典型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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