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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观察对象被判刑,劳动关系及职业病诊断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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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7: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诊断机构医师咨询:
    管律师好,今天有遇到一个来访者,大概介绍一下,王某,原系我集团公司职工,从事井下工作20年,2013年7月参加职业病体检结论为尘肺观察对象,2013年9月复查,2014年因经济问题判入狱1年9个月,入狱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解除合同,本人未签字,现出狱,来申请职业病诊断,问,他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劳动关系无法认定,我们职业病诊断部门怎么受理,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又有尘肺观察对象医学观察期间,能否解除合同,谢谢!
    深圳管铁流律师认为: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权利,即使该劳动者处理职业病医学观察期间;
    2、本案应以该集团公司为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
    3、该集团公司应依法配合职业病诊断,包括提供诊断所需相关材料、信息;
    4、若该集团公司拒不配合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可直接或者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患者的职业接触史;若该集团公司拒不配合职业病诊断,导致相关职业接触信息无法确认,应由该集团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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