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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宜首选恢复劳动关系而非解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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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22:3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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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法律维权与建设# 20141010
       近期接到多位患者咨询,称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被用人单位辞退,但并未安排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其后被查出疑似职业病症状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于是要求赔偿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但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或者启动维权法律程序时,患者都会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经交流后患者意识到保留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希望能在此后的诉讼程序中变更请求,可行吗?
       深圳管铁流律师认为:
       首先,对从事职业危害接触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离职前健康检查,如果未经检查而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此后发现职业病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视病情相应延续劳动关系;
       其次,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来说,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一般较选择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患者后期保障要更有利;
       第三,但如果患者已经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特别是已经过仲裁甚至一审的,再要变更请求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第四,除了明确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外,患者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务中也倾向于被认定为患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要想再变更为恢复劳动关系也将面临障碍。
       因此,强烈建议广大劳动者在面临职业病危害而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宜首选恢复劳动关系,且自争议开始即明确自己的选择,以免日后无法变更,给自己的后续保障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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