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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业病患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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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2:0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病法律维权与建设# 20140703
       一位福建患者咨询:
尊敬的律师同志
       您好。
       我于1965年参加某市公路局某公路分局砂土路养护工作。2002年退休。早在1995年某疾病防治中心巡诊时就被疑为职业病(检查报告单上为“无矽肺CO+,三个月后复查)。某疾病防治中心通知我三个月后去复查,是单位领导一直没有按规定通知我去复查。以至于拖延了确诊的时间。2001年巡诊时通知我三个月去复查,单位还是没有通知我去复查。2002年退休后,我感到身体不适,曾多次自费去县医院检查,结果是“双肺纹理增多紊乱模糊”。2011年再自费去职业病机构检查,医师建议半年后再去复查。2012年复查后诊断为矽肺病二期四级伤残。
2013年5月收到单位矽肺病抚恤金额的一次性补偿费。单位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因工伤残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闽人复(2007)71号)和某市公务员局关于事业单位因工伤残抚恤金发放的复函(某人函(2011)135号)文的精神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2005年12月29日之前因工作致残人员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每年一月和七月分两次发给抚恤金,2005年12月29日之后因工作致残或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我是2012年诊断的矽肺病,所以领导只发给我一次性抚恤金,对此,我认为不合理。
       原因是,2002年我已经退休,之后并没有参加过任何工作,不可能患上矽肺病。我的职业病是退休前长期积累的结果,随着年迈体弱才逐步加重。实际上应该按2005年之前因工作原因伤残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执行。
       如果95年单位有按诊断医生要求通知我去复查,得到的不管是五级,七级甚至十级的伤残结果,那么我从95年开始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能及时得到防治,这是单位延误了我的病情,没有让我的职业病得到及时救治,给我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的损害。
       现在反而说我确诊时间是2012年,应按2005年之后因工伤残规定执行。请问律师同志,我能要求单位给我按2005年之前的补偿政策待遇吗?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谢谢!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认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已侵犯了你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知情权,并因此导致你未能及时被诊断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受损,你可以以原工作单位为被告,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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