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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籍机修工卢任才于2005年入职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印刷厂,2010年被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后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因不服单位在其患病后未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待遇,卢任才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时就职业病民事赔偿提出请求。案经仲裁、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抗诉,卢任才的主张中,补发工资项部分获得支持,但民事赔偿项均未获支持,法院理由是其民事赔偿请求与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当“另循法律途径”。与此同时,印刷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卢任才以印刷厂继承单位某印刷有限公司为被告,就职业病民事赔偿请求单独起诉,2014年3月24日本案一审开庭,3月31日一审判决作出,但仅部分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8万元),其他诉求均被驳回。
经再三考虑,卢任才决定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能支持精神损失,说明法院已意识到职业病对我的身心危害,但问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民事赔偿范围,没理由你法院支持一部分驳回一部分。”卢任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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