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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维权与建设# 20140311
网友:
获诊职业病后,单位调整岗位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员工”、“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实际是从某技工调整为普工,原月工资是七千,现仅发两千,合法吗?
管铁流律师:
违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新签合同对岗位及工资约定不明确,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单位可以(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也是必须)将其调离原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但不能不合理地降低其工资待遇。否则,何来“妥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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