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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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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9:00,李桃丽诉悦斯莱特灯饰照明(河源)有限公司职业伤害赔偿案将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公司方于2007年8月7日与李桃丽父亲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对李桃丽因病致瘫究竟是否应由公司担责,却并未作出应有的司法审查,而仅仅依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与鉴定结论认定李桃丽之病不属于职业病,实际上诊断鉴定结论只是称李桃丽之病“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中毒神经系统疾病”,而并非断言“不是职业病”;有关环境检测机构于2011年作出的检测报告虽然显示公司方相关职业危害因素未超标,但一方面该检测报告形成于2011年,根本不能反映李桃丽病发前的真实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该检测报告也显示出公司使用了大量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虽然相关含量未超标,但未超标并不等于不会产生环境危害,即使“不存在环境污染”,也并不就等于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
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李桃丽之病与公司有毒有害职业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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