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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岁女性职业病人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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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病保障难# 20140310
        五级伤残苯中毒女工阿英碰到烦心事:厂方称其将满五十岁,已届退休年龄,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但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阿英已到退休年龄,这样合法吗?
       管铁流律师解答: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设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解决工伤患者今后的就业障碍,一定程度上弥补患者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降低及由此导致的预期劳动报酬受损,因此,伤残就业补助金必然会与患者的就业预期相关联。
       那么,如果患者接近退休年限,用人单位还应否向工伤患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是患者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为患者缴交社保的工资基数计发(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劳动关系终结后,患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可能也随之终结,此后,患者将可能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不足)。故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阿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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