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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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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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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可以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吗?
       职业病律师网: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根据卫生部2002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37号)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针对某一个案件进行职业病鉴定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因此,不能直接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只能向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家卫生部2013年第91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需要强调的是,《职业病防治法》并未作出类似规定。因此,考虑到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局限性特别是运行实践中的某些障碍,仅仅从法律层面理解,劳动者能否对省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救济,我们倾向于对省级鉴定结论不视为终局结论。但具体如何救济,则视乎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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