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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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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22: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蝴蝶剑”咨询:
管律师,你好!我2008年5月从技工学校毕业后就来到CW公司至今,2011年初发现得了“白癜风”皮肤病(即白斑病)。截至目前,医学界都没有找到白癜风皮肤病的真正病因,而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接触PCB印制电路板(PCB的生产材料有酸和碱)和一些醇类化学品,所以我一直怀疑我所得的白癜风是否是与工作有关,刚好年前了解到《职业病防治法》将白斑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又定义职业性白斑病为“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所以特别请教您,诸如我的情况,是否可以通过申请鉴定职业病,得到相应赔偿。

管律师解答:
无论最终能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甚至无论是否已经出现明显的疾病症状,只要工作中接触到有毒有害因素,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定期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如你所述,你在工作中接触到有毒化学品,且已出现白斑病症状,此时,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安排职业病诊断。作为用人单位,亦有义务及时安排你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明确是否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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