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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进展公告(广州钜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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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5: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5月30日,广州钜东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六位手臂振动病患者向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钜东公司赔偿工伤待遇及人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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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3 16: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9月17日,广州钜东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六位手臂振动病患者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钜东公司赔偿工伤待遇及人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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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3 16: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9月23日,广州钜东娱乐用品有限公司通知六位手臂振动病患者,因公司经营困难,经股东会议决定终止经营,解散公司。故决定于2013年9月18日终止与六位患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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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4 20: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24日上午十点,萝岗法院立案庭法官刘云来电:马上来法院,给你们立案。代理人提出法院已收文,七日内即应立案,无需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刘云法官不允,以需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收重要文件为由要求当天(最好是三点前,过后则不一定在)必需到法院,不然会拖延下去,而且开庭时间有可能排不在一起。代理人简单午餐后,放弃午休,驱车两个半小时赶到萝岗法院。而到场后实际上要做的工作不过是:签收受理回执,交十元受理费。十分钟办妥,而代理人往返车程两百五十余公里费时六小时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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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11: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0月15日,原告方收到萝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2013年11月15日上午9点在该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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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22: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0月17日,六位职业病患者之一的方文接到萝岗法院电话:钜东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不同意向方文支付其自行申请的职业性苯毒害检查与诊断所花费用5500余元,已向萝岗法院起诉,该案将与六位患者起诉钜东公司的案件一并开庭审理。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乃是《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合同法》共同规定了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使用了或者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即应对员工作离职前健康检查,而不论该员工是否直接接触毒害物质。钜东公司何以连这种起码的法定义务也要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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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23: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1月14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本系列案首次庭审一次性完成。本系列案庭审争议焦点有四:
一是原告患病前12月平均工资究竟是多少?原告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制,故正班出勤应达到一定标准始可列入计算平均工资的月份中,否则即应剔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而认为应全部列入;
二是被告公告提前终止经营后原告的待遇如何计发?是按患病前12月平均工资发还是统一按停工超一月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原告方认为应保持工资待遇而不是拿最低工资,因为原告因患职业病难以再就业;
三是原告主张的民事赔偿应否获司法支持?原告认为从相关法律规定、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立制原则、从原告实际伤害等方面考量,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职业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原告后续治疗费应否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已行将注销,而原告社保也因被告的注销而无法续延,原告之病终身无法治愈且需常年康复治疗,故原告所需后续治疗费应由被告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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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22: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5月26日, 萝岗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此系本案一审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庭审。一个有六位患者共同提起的职业病赔偿案,并且是内地罕见的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索赔案,并且是广州地区并不多见的职业病患者民事索赔案,一审法院审了几个月,忽然又要求转为普通程序,为何不从一开始就按普通程序处理呢?
六位患者均提出了后续治疗费主张,但振动病后续治疗标准几何,不明确。原告一方面拿出评残前住院期间的费用标准供法院参考,另一方面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法院却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则是:是否属于康复对象?是否具有康复价值?鉴定结果可想而知,六患者包括伤情最重的六级伤残患者,均被鉴定为“不具有康复价值,不属于工伤康复对象”。试问,六级伤残振动病患者长年病痛不止,稍遇气候变化即出现白指,无法抓握,痹痛不止,这样的病情难道就完全治愈了?难道就不需要后续治疗了?不属于工伤康复对象就等同于不需要后续治疗了?
而且,6位职业病手臂振动病患者索赔。原告主张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民事赔偿,法院要求鉴定,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却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两者等同吗?
国内首例职业性手臂振动病患者索赔民事赔偿案,一审法院如何定判,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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