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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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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6日, 萝岗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此系本案一审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庭审。一个有六位患者共同提起的职业病赔偿案,并且是内地罕见的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索赔案,并且是广州地区并不多见的职业病患者民事索赔案,一审法院审了几个月,忽然又要求转为普通程序,为何不从一开始就按普通程序处理呢?
六位患者均提出了后续治疗费主张,但振动病后续治疗标准几何,不明确。原告一方面拿出评残前住院期间的费用标准供法院参考,另一方面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法院却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则是:是否属于康复对象?是否具有康复价值?鉴定结果可想而知,六患者包括伤情最重的六级伤残患者,均被鉴定为“不具有康复价值,不属于工伤康复对象”。试问,六级伤残振动病患者长年病痛不止,稍遇气候变化即出现白指,无法抓握,痹痛不止,这样的病情难道就完全治愈了?难道就不需要后续治疗了?不属于工伤康复对象就等同于不需要后续治疗了?
而且,6位职业病手臂振动病患者索赔。原告主张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民事赔偿,法院要求鉴定,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却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两者等同吗?
国内首例职业性手臂振动病患者索赔民事赔偿案,一审法院如何定判,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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