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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4日 又一次接到一位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咨询电话,我们交流的问题包括:
1、2011年之前企业违法行为安监应否监管?
我的意见是应当监管,因为安监与卫生一样,行使的都是政府职权,故不应存在部门之争;
2、企业无法提供2011年甚至2001年之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与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安监如何处置?
我的意见是至少在《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企业就应当做好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保留好相关素材;
3、诊断不上职业病则患者如何获得保障?
我的建议:可以尝试直接认定工伤,或者寻求民事赔偿;
4、环境检测机构对规定项目之外的职业危害因素如何处置?
我的意见:任何法律法规都有滞后性,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执行者就应当适时调整,而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相应的项目规定就回避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
从长达四十分钟的沟通中,我深感职业病防治、诊断、保障等尚欠缺有价值的沟通和换位思考,尤其在基层。希望通过这个小小的空间,能引起社会各方面对职业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有时候,理念同样是如此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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