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职业病律师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65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明确法律,法规,高度关注职业病特殊工伤的民事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82

主题

121

帖子

1124

积分

主持人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24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1:0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得了职业病,社保已经给予赔偿,并且吃药和看病也给予报销,基本上算是合理了,但您们想过没有职业病是一种终身职业疾病,患者会丧失劳动能力,一旦患上职业病病情会不断恶化,病变仍可继续发展甚至致人死亡,严重影响患者的寿命,需要长期的用药和治疗。俗话说“是药三分毒”,长期的用药和治疗不仅会给患者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还会对患者的其它器官产生毒副作用,加快脏器的病变和老化,同时由于职业病造成身体免疫力低下,需要不断补充提高身体免疫力的营养品,社保赔偿的那点钱甚至不足以支付职业病患者的长期营养费用。并且一旦患上职业病不是失去工作岗位,就是被以不能胜任原工作之由而调换工作岗位。收入也会相应的大打折扣,而一般工伤经过治愈后都能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不影响其收入,也不会影响患者的寿命,社保的赔偿也确实算是一种补偿,但职业病患者仅仅依靠那点微不足道的社保赔偿是完全不能弥补其所受到的伤害的。  
       作为一个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他们除了长期饱受疾病折磨的痛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压力外,内心深处强烈的自卑感和缺失感更是无法形容。许多患者经常讲,不敢去想自己的未来,只能得过且过。并且随着患者病情的逐渐加重,无论是从生理方面还是心理方面都会使患者极其沮丧,有的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同时也给整个家庭及其亲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痛苦。
       然而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在修订之后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却依旧是微不足道的,区区几十万元的惩罚在用工单位的利益面前根本算不上什么,并且职业病防治法在修订之后依旧只是对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于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及规定并不明确,并且有的地方相互矛盾,造成对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的保护并不到位,“十赔九不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相互矛盾不明确,造成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在民事赔偿上存在天壤之别。这无疑对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及其家庭的打击是雪上加霜,即白白搭上上万元的诉讼费增加了生活负担不说,还会对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是绝望,因为唯一能让他们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得到合理补偿的最后一丝希望也破灭了。破灭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法律法规解释不清楚,法官们在判决上不清楚该适用那条法规或司法解释,如果解释清楚了,我想律师和司法界的法官们会同情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这一弱势群体,明确告知患者将要诉讼的民事赔偿能否获得司法支持及其依据,避免造成由于长期看病吃药本就不富裕的生活再次陷入绝境,同时也不必白搭诉讼费,还会避免对患者家庭及亲人造成二次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法规明显存在严重矛盾,也是造成患者在民事赔偿中存在天壤之别及白搭讼诉费的元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位阶和效力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应适用位阶和效力高的法律。为什么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中国,司法界的精英们不能把它解释清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呢。此元凶不解决,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的维权之路依然会无比艰难。然而企业及用人单位凭借此元凶,就会依然我行我宿,置员工生命与不顾,挖空心思追求产量和利益的最大化,出了工伤往社保一推了事,作为受伤害的弱势群体拿企业及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这也是造成安全事故频出的关键所在。只有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打通由于企业及用人单位的过失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而造成伤害的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的民事诉讼通道,使其有所顾忌出现安全事故后所产生的后果,才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对其他依法参保并依法做好了职业安全防护的单位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对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的赔偿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亲爱的习主席,敬爱的李总理,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职业病患者做为其中的一员,也应该能够体现生命生存的价值。恳求您们从高度重视职业病特殊工伤弱势群体的生命权益,健康权益,患者和家属的精神权益出发,对企业及用人单位由于过失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而造成伤害的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或提起民事赔偿,切实保护职业病特殊工伤患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崇高尊严,实现每个人心中的中国梦。(转自职业卫生网http://bbs.zywsw.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30 作者:松柏常青)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微信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滑动验证: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验证码 换一个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职业病法律    

GMT+8, 2025-8-30 12:10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