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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除劳动关系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职业病患者的待遇赔... [打印本页]

作者: 陈群香    时间: 2015-3-20 11:20
标题: 解除劳动关系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职业病患者的待遇赔...
本帖最后由 陈群香 于 2015-3-20 11:21 编辑

#职业病保障难#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职业病鉴定,现已鉴定为职业性轻度聋九级伤残。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问:在恢复劳动关系之前这段时间有哪些钱单位应支付?

答:第一,若单位解除属违法单方解除,则应按患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全部工资。

如:劳动者甲于2014年12月1日被用人单位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甲2014年11月的工资为4000元。甲于2015年2月1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恢复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于2015年3月15日收到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书。那乙应当支付甲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之间的工资:4000元/月*3.5个月=14000元。
       第二,若用人单位每月还有除工资之外的额外待遇,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

简言之:该段时间应视为“正常上班时间”,即应享受正常上班时间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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