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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尽快完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申请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充分说明指引制度 ...

2024-8-13 11:3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61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热烈祝贺华商龙岗成立十周年暨乔迁顺利)【问题缘起】深圳某劳动者,工作中接触多种有毒有害化学品,身体出现乏力、皮肤病变等多种不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因缺乏对职业病诊断相关要求的了解,只申请了职业性苯中 ...

(热烈祝贺华商龙岗成立十周年暨乔迁顺利)

【问题缘起】

深圳某劳动者,工作中接触多种有毒有害化学品,身体出现乏力、皮肤病变等多种不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因缺乏对职业病诊断相关要求的了解,只申请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结果,最终未能确诊职业病。

广东佛山某劳动者,从事接触迪伦粉尘、滑石粉尘等多种危害物超过十年,出现肺部严重不适,申请职业性尘肺病诊断,两次活检发现肺组织肉芽肿、慢阻肺、大面积肺结节阴影等症状,最终未能确诊职业病。(详见《接到这种求助,我很无语……》)

浙江温州某电镀厂女工,工作中接触多种有毒有害化学品一年,出现败血症、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很快宣告不治。死者家属申请职业病诊断,先是申请诊断职业性苯中毒,未能确诊,后又同时申请职业性急性化学品中毒、职业性尘肺病等数种职业病诊断,也未能确诊职业病。(详见《关于邰春艳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的情况说明》)

……

类似无法确诊的个案屡见不鲜。

患者工作中接触多种有毒有害因素,身体出现一种或者多种相关症状,寻求职业病诊断时,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而只是选择某一种目标疾病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于是按照患者的申请进行诊断,最终无法确诊。无法确诊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患者自身其他原因致病,有些则是疾病严重程度尚未达到诊断标准,等等,这些原因都无法归因于患者以外的因素。但有一种情形,却不应该归因于患者,而是主要因为患者缺乏相关职业病诊断知识,或者因为无法明确所接触的危害因素,或者因为无法准确陈述自身症状,或者因为根本不清楚所接触的危害因素与可能导致的疾病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不能准确提出需要诊断的目标疾病,最终无法确诊为职业病,此时,职业病诊断机构究竟应不应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说明、指引?

【立法现状】

无论是《职业病防治法》还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均未涉及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进行必要说明和指引的问题,更谈不上将此等说明、指引行为规定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定职责或者义务。

【立法建议】

尽快完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申请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充分说明、指引制度,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进行相关诊断信息的说明、指引,以便于劳动者根据其所接触的危害因素、所产生的不适症状提出相应的目标疾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一次性完成相应所需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立法理由】

1、《职业病防治法》乃社会法,立法宗旨包括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诊断说明、指引,乃前述立法宗旨题中应有之义。

2、现行职业病诊断实行法定专属制度,因此,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负有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说明、指引职责,而不仅仅是商业性医疗服务中的简单对价关系与行政管理中的被动应对。

3、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普遍受限于文化水平、医学专业素养,很难准确提出真正需要诊断的目标职业病。已经有太多的劳动者明明接触危害因素,也明明出现身体异常,但就因为申请偏差、错误而无法确诊职业病,既浪费宝贵的救治时间,也无谓增加了患者对诊断机构乃至诊断制度的误解和不满。

4、对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说明、指引,既能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也能节约职业病诊断乃至后续职业病鉴定所耗费的大量社会资源,避免劳动者走弯路,也从而避免因此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事实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2021年第6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项目范围,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如果连必要的医学专业说明、指引工作都做不到,谈何“关心”“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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