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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首胜!珠海苯中毒七级伤残患者获赔106万

2024-1-3 15:0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048|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图片来自网络,文图无关)2024年1月2日,新年第一个工作日,职业病律师团捷报连连。广东省珠海市职业性苯中毒七级伤残患者姚某诉求民事赔偿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某五金公司上诉,维持 ...

(图片来自网络,文图无关)

202412日,新年第一个工作日,职业病律师团捷报连连。

广东省珠海市职业性苯中毒七级伤残患者姚某诉求民事赔偿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某五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支持姚某106万余元民事赔偿诉求的判决。

85后青工姚某入职珠海某五金公司从事操作工长达十余年,因长期接触苯,2021年被确诊为职业性轻度苯中毒,随后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七级伤残。最初,姚某从其他职业病病友处获悉民事赔偿相关资讯,希望公司也能够依法赔偿,某五金公司也表达了依法补偿的意愿,但双方就具体的赔偿项目、标准及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公司遂同意姚某通过诉讼,看看法院怎么判再说。姚某于2022年中委托职业病律师团代理。最终,本案一审法院支持姚某全部诉求项目及绝大部分诉求。

本案典型之处表现为:

一是有关侵权过错的认定。用人单位强调姚某入职前在其他同类企业从事相同岗位,应该也会接触苯,本单位历年均有依法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历年结果均为检测合格,姚某患病后,单位派人前往其住处探望,发现其所住房间装修残余异味很浓,而且本单位多年来仅有姚某一人确诊职业性苯中毒,因此,不排除姚某在本单位工作之外其他原因致病。一审判决对用人单位方辩解未予采信,二审判决更直言其“主张均为主观感受和猜测,并未提交相应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是有关调岗问题的认定。姚某举证证明其2017年职业健康体检中即已发现身体异常,2018年、2019年职业健康体检也再次发现身体异常,但用人单位并未及时调岗,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姚某早已出现的身体异常,“一直未重视此问题,未及时安排姚某调岗,亦未安排姚某进行诊断治疗”,对导致姚某最终罹患职业病“存在明显过错”!

三是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问题的认定。二审法院诊断,虽然用人单位提供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但该报告并非“日常监测报告”,不能证明其已“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因而对姚某患职业病“存在过错”!

四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虽然姚某父母在本案起诉时尚未年满60岁,但两级法院均明确支持姚某关于其应承担的父母赡养费之诉求共计35万余元。

作为职业病律师团新年首份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终审判决,本案两级法院均几乎全额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实在令人鼓舞,目前来看,珠海地区法院对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支持力度极为给力,无论是判决标准、额度,还是说理深度、力度,均令人刮目相看,同为经济特区,珠海法院对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审判,始终如一,决无摇摆、矛盾,值得点赞!(2024/1/3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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