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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卫监”不如“安监”?

2023-6-1 09:14|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36|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写下这个标题,就等着挨板砖,一看就是拉仇恨的话题。但板砖再多,哪怕被砸没了,也还得要说。问题不会因为你不说就消失就不存在更不会就自动解决了。其实这个话题由来已久,估计从《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就有,不过那 ...


写下这个标题,就等着挨板砖,一看就是拉仇恨的话题。

但板砖再多,哪怕被砸没了,也还得要说。问题不会因为你不说就消失就不存在更不会就自动解决了。


其实这个话题由来已久,估计从《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就有,不过那时候我还没执业,更没关注职业病问题,历史究竟如何,且先不论。但至少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大修之后,在“安监”介入职业卫生监督之后,这个话题就分明热络起来了,而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再次修改及随后国家机构大改革、职业卫生监督职能重新回归卫生行政部门之际,社会上有关“卫监”与“安监”的对比议论再也没有冷落过,至今依然。一些从原安监部门调入卫生行政部门的老安监人,包括一些经历安监时代重回卫监的老卫监人,对职业卫生监管中的“卫监”与“安监”之比对,有意无意地总会泛起涟漪。而在社会公众那里,尤其是在普通劳动者眼中,“卫监”与“安监”的对比是个经久的话题,特别是经历过两个职能部门不同监管时期的劳动者,尤其是其中的职业病受害者,对这种对比的感知、印象与评论就更其强烈。


说来惭愧的是,作为一名长期专注职业病法律维权的律师,我之前竟然没有很深入地去想过这个问题,虽然我也一直困惑于职业病防治中的“卫监”与“安监”之差异,但更多只是经受职业病病人转述而来的直观感知,比如同样的问题求助于监管部门时,“安监”无论是响应的及时性还是处理的力度上都明显要强过“卫监”,等等诸如此类的评价;也会从一些“安监”人的转述中品味卫生与安监两部门间管理体制等内在机制的差异,而究竟为什么会存在这些差异,我始终未曾深究,自然也不得其解。何况,一直以来我的职业病法律维权,主要服务于职业病劳动者,而鲜少有直接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虽然不时有些交流,也仅止于个案,缺乏实务的了解,更没有系统地探究。

直到最近,在与一些卫生行业的朋友交流甚至观点碰撞中,那种恼火于“卫监”与“安监”真正差异的百思不得其解,才终于开始将注意力放到职业卫生监督方面。这一转向不打紧,随着了解的加深,之前很多的困惑可谓迎刃而解,那些从法律法规文件中反复研读琢磨不透的问题,一旦抓住“职业卫生监督”这个牛鼻子,顿时豁然开朗。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尚需时日去关注去思考,但回到“卫监”与“安监”对比这个最直观也最粗浅的话题,却立马就有了回应。

首先需要强调的,对比“卫监”与“安监”,绝不是从执法人员个体的素养方面展开,而是撇开个体差异,从二者的组织机构、体制机制方面展开。毕竟,千人千面,根本无法对比,就算在具体的个案中形成了比较,也终属偶然。

职业卫生的“安监”监管,满打满算也就十来年,而“卫监”的时间则长得多,所以,执法经验的积累也不是二者差异的关键。

差异在于,在组织架构上,在机构职能上,在人员配置上,职业卫生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原安监部门内部的设置对比悬殊。在卫生系统中,首先就存在卫生行政的层级划分,局(委)下设疾控与监督两条线,疾控负责技术,监督负责执法,但公共卫生要监督的领域实在太广,大凡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医疗美容等等无所不包,而卫生监督机构无论从架构层级还是人员配备上,普遍力有不逮。而到了安监部门,职业健康与其他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无论是架构层级还是人员调配上,其资源与力量都远远强于卫生监督,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大过天”的强安监理念下,职业健康实在是沾了“安监”风暴不少高光。有这样的背景反差,职业卫生的“安监”与“卫监”对比就高下立见了。事实上,不止是职业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同样如此,以至于社会上流传,凡是从卫生划转出去的监管领域,都大大得到加强。

反观卫生行政,单单“非典”与“新冠”两场疫情防控,就足以让卫生系统几乎全员投入,哪里还有多少职业卫生的活动空间?就算大疫消退,流行病监控与健康中国重担下的公共卫生行政管理,也从来都是卫生系统的当然重头,在这样的社会生态下,职业卫生想要获得“安监”时代的高光,恐怕连理论上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而在我看来,上述一揽子统管的大卫生体制下,还自然滋生出另一个足以削弱职业卫生监督力量的根本,那就是重卫生技术而轻监督执法。疾控体系的单独划设,即使不是突兀创生了这种强技术而弱监督的裂痕,也无疑是强化了这种资源倾斜。但人们似乎忘记了,有关流行病、普通疾病等公共卫生的监管,与职业卫生的监督,根本上就存在先天的差异:普通疾病面前,人无强弱贫富贵贱级差,所以,公卫监督,即使没有那么强势,公众的认知与配合是有相当的基础的,而违法者无论是力量还是道义均处于绝对下风;但职业卫生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基础为界线,在用人单位的一亩三分地内,所谓的职业病防治,往好里说叫做用人单位负责制,往消极方面看,在保经济发展大局下的用人单位面前,本已弱化的职业卫生监督,如何指望象“安监”那样雄起?执法不够,技术来凑;监督不了,疾控论道。于是乎,“培养自己的技术力量”,甚至成为一种当然而然的卫生行政管理理念。

其实,整体上看,“卫监”人员比“安监”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对比显而易见,有专业背景加持无疑更有利于职业病卫生监督,但更专业的“卫监”,在职业卫生监督方面,何以就是强不过“安监”呢?此情此景,还要再去突出强调提升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吗?

所以依我看,职业卫生监督,首先要调整的,是自上而下的思维定势,摒弃片面的专业知识论,更系统全面地加强法治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而如果这中间缺乏力量,那就要考虑体制与机构的顶层调整。(2023/5/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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