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将有个福建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开庭。 不出意料,近日收到法院转来的用人单位方证据材料,与以往相比,唯一不同的,是这次被告方证据在数量上简直要算得上是几何级增加,数了数,将近800页! 仔细翻看这些证据,发现其中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就占了一多半。那些报告的出具单位,有北京的,也有本地的,这样的架势,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倒是挺般配的。每份报告都有上百页,时间也覆盖了职业病当事人确诊职业病前后。 坦率地说,从事职业病法律维权十几年了,一个肉眼可见的变化是,用人单位面对职业病病人诉求民事赔偿甚至工伤待遇,举证意识越来越强。撇开委托代理关系,这样的变化其实值得可喜可贺,因为这至少说明这些用人单位认识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与依法维权(当然是维护单位自己的而不是职业病病人的权益)的重要性,如果最终因此输了官司,并且作为代理律师我要因此替我的职业病当事人抱憾,那其实还在当事人的预期之内——用扎实的证据说话,如果更进一步用扎实的防治工作实践说话,输赢皆在情理之中。 只不过,有些问题看来并不复杂,常识可辩的道理告诉我们,数据重要,但数据并不能说明一切,因为,数据是人为的,数据本身就存在真伪。 面对用人单位方面提供的越来越厚实越来越见规模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我想问的是,这些报告真就能证明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位了么?如果真是这样,坐在法庭里对面原告席上的职业病病人,他是从哪里、因为什么、怎么得来的职业病? 有些职业卫生行业内的专业人士会很不以为然,觉得我这观点太过绝对,他们很自然地会说,那么,是不是只要出现职业病,我用人单位再怎么摆证据讲道理都没法自证清白了吗? 很遗憾!我想说的是,在目前的职业病防治现状下,纵使不敢说极端、绝对,但只要出现职业病,哪怕只有一例,用人单位想要自证清白,难!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因为首先有职业病诊断结论在。——估计又会有人义愤填膺,确诊职业病,跟用人单位有没有侵权,不能划等号。甚至认为,要这样强关联,以后职业病诊断会更难,云云。 嗯嗯。从理想的层面分析,这样的不平似乎不无道理。因为职业病诊断毕竟要考虑保障问题。但问题在于,现实情况下,依法诊断也好,和谐诊断也罢,前提是,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到底有没有?职业病防治工作到底做得怎样? ——这个问题又有点大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究竟有没有,有多少,谁说了算?怎么定? ——现实,无解! 问题恰恰出在这些背后不曾为人注意的地方,细节中有魔鬼,也有神仙。 我们的检测评价报告怎么来的?谁敢拍着胸脯说,他家做的检测评价报告完全规范,比如检测的时间、生产运行状况、采样地点、利益相关方在场情况、检测评价报告流程等等等等,还有最基本的,委托关系的形成。 并不是质疑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本身的水平、质量问题,市场行为,商业驱动,你想要做到多精准多规范,完全取决于你委托方。 所以,对作为委托方的用人单位来说,这些检测评价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值得上你付出的每一笔服务费,够多是如此,够不也如此,你的慷慨与吝啬必然会有等价的回馈。 ——当然了,你怎么委托的,就首先得为你自己的委托选定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而不是让别人来为你的委托、购买服务承担法律后果。所有问题的关键,不过是在这里。 仍然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士不满,说要按你这逻辑,职业卫生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没法做了,做出来的服务成果连法院都不认。 怎么说呢,还是那句话,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监管的归监管。用技术思维强解法律问题,永远无解,徒费口舌,当然,反过来也一定是一样的。 …… 扯了那么多,似乎是在给职业卫生第三方技术服务泼冷水,凉了一众技术人士的心。其实,恰恰相反,虽然我只是个小律师,纯粹的技术门外汉,平日里主打的又是为职业病病人维权,但如果要说对职业卫生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期待,没人会比我更强烈。原因很简单,第三方技术服务真正光大的那天,就是中国职业病危害从此不再致害于人的那天,我已经很厌倦代理职业病法律维权了,身心皆疲而久久无功,如果没有职业病,或者至少没有这么多不该出现的职业病,赶紧转行。真心期待职业病防治大变局:硬监管,强服务,真防治。 说到底,是监管无能,导致服务失范,最终让职业病防不胜防。 而反过来,无论如何,不能让已经遭受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再为你无能监管下失范的服务结果买单。该谁买单?谁购买的服务,谁买单!花钱没能消灾,那就要追问,为什么?为什么花钱买的服务不管用,究竟要怎样才管用?谁来认证,谁来把关?…… 多问几个为什么,也许,花钱才不冤。(2023/5/22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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