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业性尘肺病(壹期)、七级伤残患者韩某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载明因韩某所在某化工公司未按法院规定时间缴纳上诉费,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由一审法院判令某化工公司赔偿韩某残疾赔偿金3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近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近40万元的判决至此得以最终确定。 这是职业病律师团攀登团队近期收获的又一胜诉裁判文书。也显示了广东地区、珠海法院对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明确支持的立场。 韩某在某化工厂工作十余年,工作中长期接触摩擦作业产生的环氧树脂粉尘及多种有毒有害因素,2018年开始出现职业病症状,经专门的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检查发现疑似尘肺病,随后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2019年韩某最终被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壹期),随后被认定为工伤,至2021年被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期间韩某先后入院治疗5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陆续作出六份鉴定结论,确认部分期间为工伤复发期、部分期间为原部位继续治疗期。 2022年3月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化工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差额8万余元、医疗期工资差额1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万余元、岗位津贴约8万元及民事赔偿诉求,2022年5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某化工公司向韩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约5万元、工伤复发期及原部位继续治疗期工资待遇差额10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5万余元,合计24万余元,驳回韩某民事赔偿诉求。 2022年8月,韩某就职业病民事赔偿向法院提出起诉。一审期间,某化工公司强调公司已做好相应职业病防护,而韩某有吸烟史,同时对韩某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七级伤残结论主张民事赔偿提出异议。法院于是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韩某吸烟与其尘肺病的关联性及其所受人身损害进行司法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因故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职业性尘肺病系在工作环境中因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所致,被告强调的吸烟对尘肺病的致病影响仅提供了论文参考,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又未能对此及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抗辩,并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七级伤残结论支持原告各项诉求。(2023/3/28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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