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45|职业病工伤涉民事赔偿纠纷14:员工“过劳死”,单位担责吗?本案案号:(2022)苏06民终1678号 案例编号:3.5.1(14) OIE1(14)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过劳死”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针对“过劳死”如何厘清相关方的补/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并不罕见,而且随着社会生活工作节奏的日益加快,此类纠纷只会越来越多,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工伤认定所要求的职业相关存在诸多限制,而直接诉求侵权赔偿对因果关系的要求只会更高,如何准确界定相关责任,妥善化解纠纷,比较考验审理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典型意义值得关注。 从案情来看,当事员工系下班后离开公司途中死亡,“完美”避开了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点:不是工作时间、不是工作场所、也并非工作原因,也没有工作时间发病的证据,也不是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外。 工伤待遇无从获得,死者家属也就是本案原告自然诉求民事侵权赔偿。但本案首当其冲需要破解的障碍就是:死者死因与用人单位用工之间有何关联?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有两个关键信息对于界定死因有帮助:一是死者事发当月工作日加班17天,休息日加班8天,总加班时长近130个小时;二是死者死于冠心病。 一个月加班130个小时,在当下劳动力市场并不罕见,患冠心病的也比较常见,排除公开信息的限制,仅就这两方面的信息,想要直接认案涉定用人单位对当事员工猝死的责任,有一定难度。 唯其不易,更见可贵。本案法院最终认定,死者对自身基础疾病应当知悉,而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对导致猝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从死者家属角度考虑,如此认定,固然难免不平,但就现有案件信息、证据基础来看,个案中的司法温情其实已经在尽力呈现了。 从个案借鉴角度分析,类似“过劳死”的维权,当事人需要及时搜集、固定相应证据,包括工作量、死因鉴定、事发场景等,并且宜早不宜迟。(2026/9/2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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