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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9:工伤患者获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有权主张相关工伤待遇 ...

2026-10-12 10:04|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48|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42|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9:工伤患者获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有权享受除医疗费外的全部工伤待遇本案案号:(2018)湘04行终101号案例编号:1.3.29 OAC29【案件简介】【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社保部门以 ...
 

以案说法442|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29:工伤患者获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有权享受除医疗费外的全部工伤待遇



本案案号:(2018)湘04行终101号

案例编号:1.3.29 OAC29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社保部门以劳动者已获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而拒绝足额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除了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外,还能否同时主张民事赔偿,这是工伤患者普遍关注的,尤其是在伤害具有特殊情形时,职业病即是典型。但当下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伤害的,患者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并主张民事赔偿,相对已趋稳定。本案呈现的争议焦点,其实主要不是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二者能否兼得,而是具体表现为在侵权第三人已作出赔偿后,社保部门应否、如何核发工伤待遇。

本案社保部门认为可以给予患方工伤待遇但只限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差额部分,其所示理由除了“双赔”无法律依据之外,还强调患方在另案中已获法院判决支持第三人侵权赔偿,虽然第三人未能实际赔付,但工伤待遇仍需就法院已判决金额作相应抵扣。

患方自然不能接受此等理由。

两审法院最终均未支持社保部门的理由,强调工伤与侵权系不同法律关系,患者分别具有两种不同的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两种不同的补赔偿,除了医疗费这一实际发生的损失外,患方实际是能够获得“双重赔偿”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然发生在2018年前后,但其典型价值仍未司法界所关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参与的类案裁判规则丛书中,本案即列为例案。(2026/9/24 14:22)


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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