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4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73:环境公益诉讼,离职业病人有多远?![]() 案例编号:5.1.173 OCA173 指导性案例编号:检例第253号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检察机关针对矿山企业污染环境进行检察监督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发布的第六十二批第253号指导性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包括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能效可观。 本案虽发生于2026年2月之前,但随后于2026年3月12日制定、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则完全回应了相关环境保护举措。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是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环境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污染行为不公开、损害后果迟发,导致污染损害价值难以量化。但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委托司法鉴定虚拟治理成本,而后量化污染损害价值,为司法处理类案提供了可行路径。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检察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时注意到了案涉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虽然公开的信息未能批露具体的危害因素、受害情形,但仍然让人联想到,既然检察监督之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大力促进之功,同步于职业病防治又未尝不能收获同等功效,甚至完全可以起到更大效果。 事实上,更早前202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八批第236号指导性案例“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中(《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45:中暑晕倒送医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经抗诉最终认定工伤》),检察机关针对职业性热射病死者家属所进行的公益诉讼即是显例。值得肯定和推崇。(2026/9/2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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