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5.1.172 OCA172 本案案号:(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入库编号:2014-18-1-232-001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入库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28号指导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触犯刑法。 总有人对拖欠劳动报酬不以为意,殊不知符合一定情形时也可能定罪入刑。都是为了赚钱、省钱,但无论如何,把自己赚进班房就得不偿失了。 二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后,即使有人替你把钱垫付了,也不能当然免除你的罪与刑。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血汗钱,是打工人的生存所需,所以,法律才严格保护,甚至以刑相慑。金额不大时,拖欠、克扣劳动报酬也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维权,要回自己的劳动报酬。而一旦金额较大,用工主体就可能被定罪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规定如下: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然,职业病工伤患者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与患者主要诉求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虽然常常也被称之为“工资”,比如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工资等,但二者并不等同。只不过,从道理上分析,依据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既然普通劳动报酬尚且入刑,职业病工伤补偿款对于患者来说更是救命钱,金额较大时,似乎更宜同等保护、同等对待。(2026/9/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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