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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维志案,法治不应无视苦情

2026-9-22 16:49|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图片源于网络)事接前文《关于李维志案,苦情不应替代法治》《南方都市报|谁为呼吸买单:36岁尘肺病人漫长索赔,何以换来五万罚款?》关于本案,继续开篇三问:1、为什么会出现叁期尘肺无法确诊职业病的家装工?2 ...

(图片源于网络)

事接前文《关于李维志案,苦情不应替代法治》《南方都市报|谁为呼吸买单:36岁尘肺病人漫长索赔,何以换来五万罚款?
关于本案,继续开篇三问:
1、为什么会出现叁期尘肺无法确诊职业病的家装工?
2、为什么会出现叁期尘肺患者执着求助卫生监督?
3、为什么会出现叁期尘肺患者被卫生行政罚款5万?
关于本案,继续先亮观点:
1、但凡有预设的畅通的救济路径,包括有开放的对应的保障渠道,和能够顺利地启动的待遇界定程序,就象现在的普通事故所致工伤那样,患者大概率不会寻求职业卫生监督,更不会执着于此道,甚至在相关卫生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处罚决定之后仍不肯就此转向。
2、但无论如何,卫生行政机关不应因此将大额罚款这样的行政制裁重器加诸叁期尘肺患者。除非这位患者完全从接尘作业者转变为雇佣接尘作业者,并且这种雇佣行为,已然独立于自己的接尘作业。但即便是自己接尘与雇佣接尘并存,卫生行政处罚也应当是奔着惩戒雇佣行为而去,而绝不应冲着接尘作业者自身开罚。这里的根本差异,在于自己接尘作业是为着基本生存,而雇佣作业接尘是为了经营获利。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尚能对盗饼充饥网开一面,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总不能对接尘糊口断然开罚。
3、叁期尘肺已经是现有最重期别的尘肺病情,患者病情临床诊断早已明确,职业病诊断却连门槛都迈不过去。诊断机构要求先明确劳动关系,患者的职业史显然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患者的叁期尘肺与其持续多年的接尘工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并不难辨别。那么,难道就因为劳动关系不能先行认定,就可以直接无视患者持续多年的接尘职业史、无视患者的叁期尘肺,进而让患者完全自甘风险、自生自灭吗?如果不能,那又该如何解决?(2026/9/2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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