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3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7:劳务派遣需有相应资质,否则用工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 本案案号:(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案例编号:5.1.167 OCA167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稽核行政纠纷。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涉用人单位强调社保稽核中发现的35名外来务工人员系案外人派遣,依据是双方所签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相关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派遣方负责缴纳。但经法院调查,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并未加盖协议方公章,首先在形式上就根本不成立,案涉用人单位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佐证所主张的劳务派遣关系。因此,本案法院首先排除了案涉劳务派遣事实。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案涉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就业、接受组织管理、领取劳动报酬等用工事实,认定案涉用工主体与外来务工人员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进而所谓的用工单位即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相应义务,包括依法为劳动者缴费参加社会保险。 经检索网络公开信息,本案发生于2009年前后,但2013年才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虽然本案最终系针对用人单位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但背后则主要围绕劳务派遣事实的审查认定展开,从这个角度上,本案所关联的劳务派遣问题自然成为其得以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昭示世人:劳务派遣需有相应资质,否则,仅凭一纸协议甚至连形式都不具备的协议即主张劳务派遣,并不合法,而如果没有合法的劳务派遣关系,实际的用工事实即构成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充分依据,所谓的用工单位即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 但司法认定毕竟只是个案,毕竟还只是公报案例,远未达到一体遵行的强制程度,实务中劳务派遣乱象也因现实的强劲需求而持续存在,远非一纸裁判文书所能有效根治。 事实上,劳务派遣在我国可谓奇特的存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劳务派遣早已有之,但只是辅助性质地存在于劳动力市场;《劳动合同法》本意是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顺带也规定了劳务派遣,但此后劳务派遣却异军突起,成为众多用人单位青睐的用工形式,不少大型国企央企甚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广泛采用,且愈演愈烈,大有取代劳动关系的势头。然而,与劳务派遣资本市场的繁盛相比,背后则是广大劳务工权益空间的普遍被压缩,特别是一些涉及有毒有害的所谓脏、乱、差岗位工作人员,短期化用工伴随的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被忽视。因此,长期以来,劳务派遣制度被社会广为诟病,同时却又受到用工方的欢迎。 202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废除劳务派遣”议案一经媒体批露,即受到社会强烈关注,此时,支持该提案的民意远超过往。劳务派遣能否寿终正寝,值得关注和期待。(2026/3/12 14:40)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