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3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6:以违反公司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辞退,违法!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案例编号:5.1.166 OCA166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劳动者违反公司禁止乘坐非法营运车场的规定被辞退引发的纠纷。 本案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所涉纠纷起因比较奇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不得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并且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将这一规定堂而皇之地正式生效。但最终,本案劳动者在休息时间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被公司辞退后,法院完全支持了劳动者诉求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主张。恐怕,这样的结果也会令案涉用人单位叫屈了。 毕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管理那可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更何况,相关规定也通过职代会等法定程序通过,程序上完全站得住脚。 但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是否合法? 而员工休息时间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是否违反公司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用人单位之所以作出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规定,主要是从避免发生工伤风险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此一审认定很不满,上诉明确澄清其并非为了规避工伤风险。二审判决则未再涉及此一认定。但完全可以合理地推测,一审法院之所以作此认定,可能是用人单位在一审调查中有作此相关陈述。而事实上,类似这种为了避免工伤风险、用工风险的规定,在实务中并非罕见,从提高劳动者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少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也确实能够起到一定作用。或许是考虑到这一层面,二审法院不再直接就此展开评价。 但即便完全肯定用人单位作出相关规定是出于员工出行安全的初衷,相关规定的合法性也仍然值得推敲。毕竟,虽然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但劳动者非工作时间仍然是完全自主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越界干涉劳动者的个人生活,否则,必然无效。所以,从合规用工的角度考量,再好的管理初衷,也还需要考虑合法性。(2026/3/1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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