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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64:内部承包约定用工责任转移无效

2026-8-7 08:16|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9|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3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4:内部承包约定用工责任转移无效本案案号:——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案例编号:5.1.164 OCA164【案件简介】【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道路建设施工工人遭 ...


以案说法43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4:内部承包约定用工责任转移无效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案例编号:5.1.164 OCA164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道路建设施工工人遭受事故伤害诉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与更早期同类公报案例(如5.1.161 OCA161以案说法428|最高法公报案例161:本案开始,“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法无效)相比,本案中同样出现类似“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只不过变成了工程施工方向个体承包人员进行用工风险转移的约定。但本案法院依然秉持倾斜保护、工伤责任不能当然随非法承包关系转移的理念,判令工程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本案审理之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相关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尚在探索中,因此,本案一如更早类案,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援引《宪法》《劳动法》等更上位、更基础的法律,但即便如此,法院依然准确把握了工伤保险倾斜保护的基本逻辑。同时,法院对安全生产、工伤责任的认定中,强调了案涉工程承包商施工方的主体资质,虽然并未明确强调实际施工人作为自然人并无相应资质,但也强调指出,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其资格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其将用工风险转移给承受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时,即使双方就工伤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由于当时尚无工伤损害赔偿标准,法院采取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予以认定患者相关损失,值得肯定。其底层逻辑则是,公民遭受人身损害,即使缺乏直接的评价标准,也不应直接无视、回避处理,而应当参考最相似标准明确支持。(2026/3/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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