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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59:用人单位在行政诉讼中提供此前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纳 ...

2026-7-10 17:5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4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2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9: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提供此前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纳本案案号:——公报信息:案例编号:5.1.159 OCA159【案件简介】(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律师说 ...

以案说法42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9: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提供此前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纳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

案例编号:5.1.159 OCA159

案件简介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未举证而在后续行政诉讼中举证应否采信引发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所涉工伤事故的调查可谓费尽周折。由于工伤事故多为事后调查,客观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有时甚至完全改变,事后复盘往往比较困难甚至客观上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工伤认定不仅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调查判定,后续往往还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整的过程可能耗时经年。因此,事后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判定,只能依据依法调查得来的证据。但对此类证据,既受到不同主体提供、固定而有别,也会因为前后不同时间固定而不同,相互之间甚至可能存在冲突,此时,对相关证据的审查、采信就至为关键,某种意义上,一宗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就靠这些事后固定的证据来决定。

也因此,对相关证据的审查、采信规则就非常关键了。

本案中,有关案涉工伤患者究竟是否工作时间受伤,涉及如下多种证据:

1、本人的陈述,包括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的陈述,也包括法庭上的陈述,且前后基本一致;

2、患者同事的证人证言,包括向患者本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多份证言,且前后存在矛盾。法院最后采信了其证明患者系工作受伤的证言,理由是该类证言形成时间更早,且向患者本人及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证言能够保持一致;而未采信该证人向用人单位和复议机关所提供的证言,理由是该类证言形成时间明显滞后,更重要的,是案涉用人单位并未在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及时举证,而是在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阶段才补充提交;

3、相关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包括由患者提供和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两种相互矛盾的病历。法院最后采信了由患者提供的病历,而不予采信用人单位提供的病历,理由一是二者形成时间明显不一致,用人单位提供的病历系事发后一年才提供,显系事后制作,且存在表述含混、甚至失实处,且同样未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供。

4、其他证据,主要是职能部门在工伤认定阶段依职权调查所得信息资料。

由于案涉事故发生时间短促,事发后、尤其是案涉工伤认定程序系案发后近一年、经案涉患者仲裁、信访等程序之后才启动,此时再复盘案涉事故,显然极其困难,因此,能否认定事故,只能依靠事后所得证据。最终,行政机关认定本案患者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结论也先后获得复议机关和法院的维持。

而其中尤其是法院判决维持的关键点,在于相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诚如本案裁判要旨所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何以如此?笔者认为:

首先是工伤保险倾斜保护立法宗旨使然;

其次也是工伤认定特殊举证规则使然: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就其否认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则是工伤事故的特殊性使然:事故发生地一般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固定证据并适时举证更为便利;事故多为即时甚至瞬间发生,事后复盘不易;见证人往往系受害者在职同事,受用人单位利冲影响明显。

所以,本案提示用人单位:重视工伤认定,及时依法举证。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用人单位要做好工伤预防,即如本案中,类似的伤害本就常见,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如护目镜等,即可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2026/3/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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