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2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8:经典!上班看公告摔倒,反复三轮终获认定工伤,特殊举证规则力保倾斜保护原则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 案例编号:5.1.158 OCA158 【案件简介】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作时间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本案系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上可谓影响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一波三折,当时即已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虽然本案适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案部分争议焦点更多在于工伤认定及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因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经过2010年大幅修订至今也已超过15年,本案生效裁判大部分内容的代表性、典型价值也许在今天已不再如同当初,但本案有关工伤认定中针对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规则,其典型价值并没有随着时间推移而逊色,相反,作为一宗发生超过20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前后耗时数年,过程一波三折,最终得以在个案中明确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张榜,因而依然值得肯定和推崇。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案涉患者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自行到公告栏前不慎摔倒受伤,过程中既没有上级指令,也没有同事佐证,因而其工作时间步行至公告栏前究竟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在客观上已然无法查证,此时,如何对其受伤定性,着实考验职能部门。 应该感谢舆论的关注,以及因此引发的理论与立法探讨,最终,汇聚实践经验与理论探求成果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一条全新的举证规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并不是关于是否工伤的实体界定标准,而仅仅是从程序上、从举证规则上对特定情形下认定工伤的解决方案。换言之,这是工伤保险倾斜保护原则在举证规则上的具体体现。当员工受伤在客观上无法判定是否工作原因,本条规定即应发挥作用。 本案中,职能部门在前两次的工伤认定程序中,通过反复调查,均无法直接判定案涉患者受伤系工作原因,当然,也无法直接判定其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此时,客观实际已无法完全还原,甚至,从常识上推演,当事患者既然没有接受用人单位指令,则其脱离工作岗位自行离岗,更可能是出于非工作原因。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立制宗旨在于优先保护、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客观实际已无法还原,现实问题存在判定分歧之时,法律规则必须给出解决之道,而在工伤保险语境下,倾斜保护立法宗旨要求但凡存在分歧,制度利益最终应当优先赋予劳动者,也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举证规则完美地化解了类似本案的行政困难甚至尴尬。 类似这种制度归益倾斜处理,本号此前多宗入库案例中均有体现,如5.1.21 OCA21《以案说法278|最高法入库案例:排除工伤之证明不能的制度利益应归于劳动者》、5.1.62 OCA62《以案说法319|最高法入库案例62: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制度利益应优先归属于劳动者》、5.1.129 OCA129《以案说法396|最高法入库案例129: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制度模糊的处理,应有利于劳动者》等。但比较起来,本案对工伤保险倾斜保护原则的贯彻、对工伤认定特殊举证规则的适用相对更为彻底,因而也更具典型价值。(2026/3/5 17:28)
![]() ![]() ![]() ![]() ![]() ![]() ![]() ![]() ![]()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