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宝安机场 2026年2月10日) 以案说法42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6: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理解应有利于工伤职工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案例编号:5.1.156 OCA156 【案件简介】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期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所涉两大争议焦点均颇具代表性,而本案对相关争议的解决亦极具典型意义。 有关劳动者从原单位下岗、待岗后能否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号此前推送的公报案例中已有述及(参见最高法公报案例147 5.1.147 OCA147以案说法414|最高法公报案例147: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可以另行建立劳动关系),本文不再重复。毕竟下岗、待岗,意味着原单位已无法提供维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收入,再就业势在必行,为生存计,为生存权计,肯定下岗待岗职工的再就业于法于理都无碍。 而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视同工伤情形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可谓本案最大亮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只规定了上下班途中,而并未具体明确该路线的界定标准,自然有赖于实务中职能部门、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把握判定。但本案生效裁判的价值在于,法院忠实遵循了社会工伤保险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对类似“上下班途中”这样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需要实务中个案掌握时,本案法院强调对此应按照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合理理解。 本案作为公报案例,一经公布,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影响至深至远,很遗憾至今未能成为入库案例,否则,经由本案明确的相关工伤认定审判尺度必然更强地发挥示范效用。(2026/3/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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