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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55:“串岗”帮忙受伤属于工伤

2026-7-1 12:09|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2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5:“串岗”帮忙受伤属于工伤本案案号:——公报信息:案例编号:5.1.155 OCA155【案件简介】【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者临时离岗到其他岗位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典 ...

以案说法42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5:“串岗”帮忙受伤属于工伤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

案例编号:5.1.155 OCA155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者临时离岗到其他岗位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已有类似案例,本号此前已有推送,即5.1.35 OCA35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35:自称“帮忙招用疑似尘肺病人”,被判承担职业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劳动者虽然在工作时间临时离岗,但实际系受公司安排到其他岗位参与工作,期间因故受伤。因此,虽然形式上看当事人存在脱离本职工作岗位,但同时也是受到公司安排从事相关联的工作,尤其是案涉劳动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也是为了完成公司工作、最终也是对公司有益的,因此,其受伤原因仍然属于工作原因,且并非法定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对此类“串岗”帮忙受伤能否认定工伤,5.1.35 OCA35入库案例中法院裁判要旨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是指工作上的原因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既包括本职工作的原因,亦应包括为单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要综合考虑职工受到伤害时“串岗”从事的相关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单位领导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

因此,本案劳动者所受伤害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但仍有必要提示劳动者,“串岗”受伤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值得警示,如果所“串”岗位对技能、经验甚至上岗本身有特别要求,特别是在岗人员明确拒绝、提示,此时,执意“串岗”导致伤害能否认定工伤,恐怕就值得考量了。(2026/3/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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